普法丨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2022-03-22 16:54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普法丨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及準予離婚的情形由廣東司法考試網備考技巧欄目提供,更多關于法考常識,廣東法考備考技巧的內容,請關注廣東司法考試頻道/廣東人事考試網!
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一、禁止結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本條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已廢止)第七條關于禁止結婚親屬的規定,但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已廢止)第十條關于“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事由,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的規定。
三、準予離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條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已廢止)第三十二條關于訴訟外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定,明確了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規定了應當準予離婚即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作為第五款。
以上是普法丨禁止結婚、婚姻無效及準予離婚的情形的全部內容,更多關于法考常識,廣東法考備考技巧信息敬請加入廣東司法考試群
關鍵詞閱讀: 法考常識
(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