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一般期限是幾年?
2021-12-17 16:27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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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在勞動雇傭、技術轉讓和股權轉讓合同中最為常見,其作用在于禁止一方當事人與對方進行競爭。按照領域不同大致可以分為:1、勞動關系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2、商業合同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相對來說,后者可約定的內容更為自由和靈活。勞動合同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只能適用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限制幾年
一般是不超過2年。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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