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于離婚家務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2021-12-17 16:3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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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于離婚家務補償是如何規定的?關于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下《民法典》“喚醒”家務補償制度,是如何保障家庭成員一方權利的吧: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當事人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事務,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除了雙方平均分割共同財產10余萬元外,陳先生還需付王女士5萬元經濟補償款。
《民法典》第1088條對離婚家務補償有何影響?補償數額是如何認定的?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補償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廢止)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梢,婚姻法時代請求離婚家務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別財產制。由于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實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所以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長期處于休眠狀態,沒有真正得到落實。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明確了只要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勞務,無論夫妻財產是共有制還是分別制,在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補償。顯然,與原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放寬了家務補償的適用條件,使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在越來越多家庭出現“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況下,《民法典》將適用“家務補償”條件放寬之后,離婚案件中的此類訴求將有所增加。如何讓更多人正確地了解和使用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這使得以案釋法宣傳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
離婚經濟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侵害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離婚家務補償只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的救濟,對家庭承擔較多義務一方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是無酬勞動,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不僅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從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經充分保障了其權利。
關于家務補償數額,為了保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穩定性,能夠更好地實現實質正義,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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