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2021-12-29 09:58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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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有法律效力嗎?在我國,醉酒后做出犯罪行為的,是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醉酒并不能免除刑事責任。此舉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教育和警戒行為人不要醉酒實施犯罪行為。然而,對于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我國法律未能明確規定。但這種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亦普遍存在,對于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有效或者無效或是效力待定,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關于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的主流觀點認為,醉酒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故行為應屬有效。也有的觀點認為,醉酒狀態時人的大腦不清醒,不能認識到自己簽訂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可能后果,也不清楚該行為的意義,有違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行為應屬無效。這兩種觀點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即醉酒者或者相對方單方的利益,忽視了對另一方的利益保護。而民事行為應當要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利益,盡可能的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鑒于此,筆者認為,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應以有效為原則,嚴格限制可撤銷和無效為例外。
首先、從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上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醉酒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也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而做出的民事行為,并不必然免除其民事責任,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原則上應屬有效。
其次、從維護交易穩定和安全原則上分析。現代民法中逐漸出現了促進交易的趨勢和維護交易安全的理念,盡量減少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否則民事行為動輒被撤銷或者無效,將導致一系列的交易鏈被破壞,恢復的成本將遠遠高于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由此造成更大的交易成本和經濟損失,與立法本意和司法理念相悖。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原則上應屬有效,符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有利于促進交易和維護交易安全。
再次、從公平公正原則上看。在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出現有些人利用對方醉酒狀態來實施對對方不利的民事行為,也會出現有人因為醉酒導致實施對己方不利的民事行為。為了體現公平正義,適度保護醉酒人的權利,在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以有效為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容許該行為可撤銷和無效為例外。在醉酒人缺失意識不清、喪失控制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通過嚴格限制撤銷或者宣告民事行為無效的方式,對醉酒人的行為進行補救,一定程度上保護醉酒人正當合法權益。
最后、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分析。《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醉酒人認為其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可撤銷或無效,應證明兩個條件,其一,醉酒人自己因為醉酒達到完全喪失意識的程度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對其民事行為不能有效認識行為的后果和性質;其二、對方當事人明知他醉酒而與之交易。只有醉酒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出現上述情形,應當容許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可撤銷和無效為例外。
綜上,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折射出法律價值的沖突和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筆者認為,醉酒狀態下實施民事行為應以有效為原則,嚴格限制可撤銷和無效為例外,既可以形成一個維護交易、促進交易、減少交易成本的法制環境,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和維護交易安全,又可以兼顧公平公正的價值,避免權利義務過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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