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要孩子的撫養權,還能反悔嗎?
2021-12-31 10:0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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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南京一男子在孩子被確診患有癌癥后堅決與妻子離婚,孩子由妻子撫養,5年后孩子病愈,該男子竟然起訴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最終駁回了該男子的所有訴訟請求,網民直呼大快人心。
在孩子患病時選擇拋棄,孩子病愈則來爭奪撫養權,這種行為與普遍的道德觀、價值觀相悖,為社會道義所不容,也因此該新聞一出,男子遭到網友一致的口誅筆伐。
現代社會,離婚是是被允許的,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可以協商確定或者由法院作出判決,而孩子的撫養權也并非一旦確定就不可更改,在符合一定情形下,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父母對孩子擁有同等的撫養權利,離婚后撫養權歸誰應當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這個核心標準出發,對于8周歲以上的孩子,還應當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和選擇,這是《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孩子撫養問題遵循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的法官沒有機械地照搬法條,以男方學歷高、經濟水平更好、擁有學區房等理由直接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一方,而是在充分領會立法本意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家庭、學校、詢問孩子本人的想法,最終認為由母親繼續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作出的判決講情、講理、講法,令人信服,既實現法律效果,也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孩子不是物件,有缺陷就想甩掉,拋棄后又想隨時要回。撫養孩子,盡到做父母的責任,不僅是傳統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規定,更何況孩子一樣有感情會評判,不陪伴、不付出,孩子又有什么理由需要你?在此,奉勸有些為人父母的,養育孩子別太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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