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必須由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2022-04-12 08:0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不同省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屬于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是否必須由總公司進行匯總申報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第二條以及第三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因此,除另有規定外,總分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即使貴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由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規定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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