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未取得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2022-04-12 07:4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在今年年底購進了一項商標權,價款已經支付并在當期確認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但如果在今年尚未能取得這項業務的發票,這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如果企業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時(即明年5月31日前)仍未能取得發票,那么該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屆時需要做納稅調增;但如果在此時間之前取得了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就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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