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一定要繳納嗎
2022-04-12 06:4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我司去年贈送給客戶一批外購的貨物,贈送當期我們在增值稅申報時已經做申報處理并交增值稅,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沒有調整,現在稅局針對這部分金額要視同銷售補交企業所得稅。但我司并沒有實際所得,是否一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貴司贈送貨物給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貴司將外購的貨物贈送給其他單位,如果單純的贈送(而非買一贈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要針對贈送的貨物按照不含稅的公允價值、在企業所得稅做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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