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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資料:《行政處罰法》修訂版發布

    2021-01-28 15:1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 微信公眾號 備考QQ群 華圖在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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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處罰法》修訂后考點有哪些重要變化呢?接下來,跟隨小編來看一下~

      考點一: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新《行政處罰法》中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定義,為執法機關提供了法律依據。首先,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要和刑事處罰、治安處罰等作出區分。其次,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方式,即“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比如“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行為罰,是減損權益的處罰,“罰款”屬于財產罰,是增加義務的處罰。

      考點二:豐富行政處罰的種類

    舊規定 新規定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在考試中屬于高頻考點,需要大家重點注意!!!通過新舊對比的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有了更多更詳細的種類,新增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這對于備考的大家來說,在記憶層面上又增加了難度,贈送一個小口訣,僅供參考,“警通罰沒暫,降吊限責拘”,加油哦!

      考點三:擴充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

      對于行政處罰的適用,一直是讓眾多考生“頭禿”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說是“雪上加霜”。“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應當處罰”“可以處罰”傻傻分不清楚。小編已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規定,需要重點關注哦~

      (一)不予處罰的情形

      Ø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Ø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Ø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u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u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u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u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u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u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對行政處罰的適用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這呢,小編還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無主觀過錯不處罰”、“首次違法可以不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時效延長至五年”等將會成為2021年行政處罰部分的重要考點,請大家務必知曉。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考點變化了。成功之道,在于你為獲得成功所做出的積極努力,而不在于預先就衡量這種成功的價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試題演練】

      1.(單選)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下列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 )

      A.通報批評

      B.沒收財產

      C.降低資質等級

      D.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處罰法知識并選錯誤項。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故“沒收財產”屬于附加刑,不屬于行政處罰。B項錯誤。因此,選擇B選項。

      以上是2021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資料:《行政處罰法》修訂版發布的全部內容,更多廣東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信息請加事業單位考試群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群,及關注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廣東人事考試網。

    關鍵詞閱讀: 公共基礎知識資料 廣東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

    (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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