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備考資料:《行政處罰法》修訂版發布
2021-01-28 15:1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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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處罰法》修訂后考點有哪些重要變化呢?接下來,跟隨小編來看一下~
考點一: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新《行政處罰法》中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定義,為執法機關提供了法律依據。首先,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要和刑事處罰、治安處罰等作出區分。其次,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方式,即“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比如“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行為罰,是減損權益的處罰,“罰款”屬于財產罰,是增加義務的處罰。
考點二:豐富行政處罰的種類
舊規定 | 新規定 |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的種類在考試中屬于高頻考點,需要大家重點注意!!!通過新舊對比的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有了更多更詳細的種類,新增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這對于備考的大家來說,在記憶層面上又增加了難度,贈送一個小口訣,僅供參考,“警通罰沒暫,降吊限責拘”,加油哦!
考點三:擴充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
對于行政處罰的適用,一直是讓眾多考生“頭禿”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說是“雪上加霜”。“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應當處罰”“可以處罰”傻傻分不清楚。小編已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規定,需要重點關注哦~
(一)不予處罰的情形
Ø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Ø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Ø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u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u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u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u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u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u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對行政處罰的適用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這呢,小編還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無主觀過錯不處罰”、“首次違法可以不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時效延長至五年”等將會成為2021年行政處罰部分的重要考點,請大家務必知曉。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考點變化了。成功之道,在于你為獲得成功所做出的積極努力,而不在于預先就衡量這種成功的價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試題演練】
1.(單選)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下列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 )
A.通報批評
B.沒收財產
C.降低資質等級
D.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處罰法知識并選錯誤項。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故“沒收財產”屬于附加刑,不屬于行政處罰。B項錯誤。因此,選擇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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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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