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民法知識:監護
2022-03-30 13:15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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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模塊向來是法律重難點的交匯區、民法模塊多、知識點雜,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實民法的很多考點都是非;A的知識點,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一看監護的考點。
一、概念
監護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組織(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管、保護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為能力制度的必要補充。
二、分類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未成年人監護順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⑤民政部門、居委會或村委會。
成年精神病人監護順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親屬;④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⑤民政部門、居委會或村委會。
(2)指定監護
有監護資格的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又不能協商確定的,由有關機關指定監護人。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指定。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3)遺囑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意定監護(成年協議監護)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三、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監護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四、監護人的職責
(1)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五、撤銷監護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民法典同時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例題】
1. (單選題)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由臨時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以下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臨時監護人的是( )
A. 居民委員會
B. 村民委員會
C. 民政部門
D. 人民法院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監護。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2. (單選題)《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 )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A. 尊重被監護人意愿
B. 遵守法律法規
C. 權利義務對等
D. 最有利于被監護人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監護。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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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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