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常識: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0-05-28 09:3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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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于其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還處于不能確定狀態,既可能成為有效民事行為,也可能成為無效民事行為。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在公基考試中經常出現。本文就結合公基真題來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考試方法及做題技巧。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為
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行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真題示例2019年山西省大同市公開招聘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知識》真題第45題
【單選題】十周歲的小王沉迷看網絡直播,在一次觀看中給主播“打賞”了5000元。這一行為是:
A.有效行為
B.效力待定行為
C.無效行為
D.可撤銷行為
【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小王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題目中小王十周歲,實施的打賞行為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此行為屬于效力待定行為。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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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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