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呢?
2022-03-29 20:13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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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關于這個的討論瞬時在網上火了起來,各位網友看法各不相同,站在女性的角度肯定是覺得不侵犯的,但是站的法律的角度到底構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探討探討。
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的一點是在我國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但是這個生育權的決定在于女方,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為這個生育的行為和女性是密切相關的,所以女性私自打胎未經過男方同意的,男方如果以此起訴對方侵權,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因為私自打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會把它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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