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識|女性凍卵是否應該合法化?衛健委這樣說:
2022-03-23 16:57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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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答復為何單身女性不可凍卵:
單身女性不可凍卵?國家衛健委答復給出3個原因
為何單身男性可存精,單身女性不可凍卵?國家衛生健康委在近期公開的一份對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中表示,目前,以延遲生育為目的,為單身女性凍卵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應用卵子冷凍技術存在健康隱患;為延遲生育為目的的卵子冷凍技術應用在學術界依然存在較大爭議;嚴防商業化和維護社會公益是輔助生殖技術實施需要嚴格遵循的倫理原則。
2020年兩會上,有政協委員建議“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權利”,也有委員建議“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對此,國家衛健委近日針對“單身女性是否可以凍卵”這一話題發布答復函表示:“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針對“單身女性是否可以凍卵”這個問題,社會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那筆者就簡要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我國現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由原衛生部于2001年制定、2003年修訂。其中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所以國家衛健委的答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問題的焦點是未來立法是否應當允許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就是:“女性是否擁有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權利?”答案毫無疑問是肯定的。生育權是基本的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
但是“應當”擁有并不等同于現實中就應當通過立法予以保護。理論上是否享有此項權利,與現實中是否應當進行立法保護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應然與實然永遠是有現實的距離的。
女性凍卵屬于生育權的范疇,生育權屬于基本的人權。但人權是具有歷史性的,人權若要上升為法定權利是要受現實的社會條件的制約的,不能說人權是人生而為人就應當享有的權利我們均要通過立法進行保護。只有社會條件成熟了,人權法律化才是適當的,否則將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女性的生育權是神圣的,女性凍卵也是屬于生育權的范疇,也是應當進行保護的。但關鍵是現在女性凍卵的技術水平卻是有極大缺陷的。如果在立法上允許女性凍卵,這樣我們在形式意義上確實是維護了人權,尊重了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但是危害卻恐怕是這個社會不能承受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影響也是在現實的實踐中達成的。一項權利是否應當通過立法進行保護,還要看現實的影響。是弊大于利還是利大于弊。從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誕生之際,非法采供精子和卵子、非法性別鑒定以及代孕等問題就已出現,游走于灰色地帶,甚至形成地下產業鏈。例如,一些非法的機構從事非法采集或供應卵子活動,為了獲得更多的卵子而不顧供卵者的身體健康,違規使用促排卵的藥物,導致供卵者遭受極大傷害。甚至有正規醫療機構為了牟取不法利益,違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而不顧就醫者的身體情況、胚胎質量和胎兒后期的發育狀況。更有甚者,一些機構抓住某些人“重男輕女”的落后觀念,公然宣稱可以從事選擇性別的試管嬰兒業務。所以貿然將女性凍卵合法化恐將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立法者既要是心存人權、正義、良善價值的浪漫主義者,更要是一個能夠冷靜的觀察社會現實,分析利弊得失的現實主義者。缺乏冷靜,以善良之名卻反而造出更惡的法。“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權雖好,但也要看我們是否有能力實現它,如果不行,還是暫且忍耐,待時機成熟了,在將其法律化,否則將得不償失。相信隨著技術的進步,“女性凍卵”合法化終有其條件成熟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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