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時間-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16 04:48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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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材料論述題
材料一
黨的十九大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部署,目的就是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黨和國家各項監督制度中。黨內監督是第一位的。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8 日)
材料二
抓住"關鍵少數"。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各級領導班子一把手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一把手違紀違法最易產生催化,連鎖反應,其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財。許多違紀違法的—把手之所以
從"好干部"淪為"階下囚"。有理想信念動搖、外部"圍獵"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監備不力的原因。領導干部責任越重大、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強監督。
———《在塑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品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誘》(2016 在1 目12 日)
材料三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興旺發達、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索福安康的重大問題。黨中央決定用一次全會就這個重大問題進行研安部署是從政治上、全局上、戰略上全面考量,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作出的重大決策。這次全會通過的決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上應該堅持和鞏固什么、完善和發展什么這個重大政治問題,是一篇馬克思主義的綱領性文獻,也是一篇馬克思主義的政治宣言書。全黨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全會精神上來,把學習貫徹全會精神作為—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抓實。
——《求是》雜志
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認識。談談你對構建嚴密法洽監督體系的意義和要求的看法
答題要求∶
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總字數不得少于 600 字
【答案】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制度優勢,依賴于黨確立的正確思想路線。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思想建設、理論建設,在實踐中堅持和發展真理,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使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和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永遠走在時代前列。黨的政治領導決定國家改革發展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就是堅決維護和實現無產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國家政策、方針都要符合人民群眾的意志,權力不能成為少數利益集團的代言人。黨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黨的意志代表人民意志,人民的意志是黨的意志的根據和遵循。
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13個方面的顯著優勢:
1.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科學理論,保持政治穩定,確保國家始終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的顯著優勢;
2.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發展人民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人民推動國家發展的顯著優勢;
3.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顯著優勢;
4.堅持全國一盤棋,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顯著優勢;
5.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
6.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起來,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顯著優勢;
7.堅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全體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的顯著優勢;
8.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顯著優勢;
9.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善于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充滿生機活力的顯著優勢;
10.堅持德才兼備、選賢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養造就更多更優秀人才的顯著優勢;
11.堅持黨指揮槍,確保人民軍隊絕對忠誠于黨和人民,有力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顯著優勢;
12.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顯著優勢;
13.堅持獨立自主和對外開放相統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斷作出貢獻的顯著優勢。一、論述題(本題10分)
李某長期在甲市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需要身份證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資料送交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李某再交給購買者。在此期間,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并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三干余元。
為了防止司法人員的抓捕,李某一直將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內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馬路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時,發現錢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竄至其背后將其背包(內有價值2000元的財物)奪走后迅速逃跑。錢某大聲呼喊抓強盜。
適逢民警趙某經過此地,趙某將李某攔住。此時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趙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離,致趙某重傷。甲市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后,與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機關聯系,發現李某是因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萬元后,為逃避銀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請結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為的性質,并請說明理由!窘馕黾皡⒖即鸢浮
本題考查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詐騙罪、搶劫罪等知識。
(1)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法規,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題中李某在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身份證送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再由李某交給購買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協作構成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共同犯罪。
(2)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一是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二是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發生侵害他人財物的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九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題中李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入網手續,造成電信資費損失三千余元,其行為符合該解釋的規定,故構成詐騙罪。
(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處理。本題中李某攜帶三角刮刀進行搶奪,構成搶劫罪。李某妨害趙某履行公務,并將趙某刺成重傷,系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故意傷害罪處理。李某攜帶兇器搶奪,已經構成搶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問題。
(4)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觀方面表現為:
、偈褂脗卧斓男庞每;
、谑褂米鲝U的信用卡;
、勖坝盟诵庞每;
、軔阂馔钢。
2)犯罪主體必須是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本題中李某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并且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材料簡答題:
一、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貒,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
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
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三、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 并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2萬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事實一)
錢某同意,回家后將此事告訴其妻孫某,并讓孫某為自己放風。孫某說“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錢某說“把人打傷就行了,別把人打死了”。錢某答應,為此,錢某準備了一根用軟實的厚膠布纏好的硬木棒。錢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歲)幫忙,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答應事成之后分給李某5000元。(事實二)
為了保險起見,錢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起初不答應,錢某就恐嚇周某說“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實三)
第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上猛砸幾下。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李某看見了沒有制止。(事實四)
李某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羅某家。李某出門后,錢某問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內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事實五)
二人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事實六)
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事實七)
案發之后,錢某感到罪行嚴重,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但隱瞞了找李某、周某幫忙的情況。后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在半路上將趙某抓獲,查明趙某此時正想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實八)
┃問題┃
(1)對于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七分析: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個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一第一句,事實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實七第二句、第三句。
關鍵詞:雇請,教訓,一頓亂擊,暗想砸死,遭受毆擊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
【答案】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趙某、錢某、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趙某是教唆犯,錢某、李某是共同實行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錢某、李某實施的不法行為與張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觀上系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于事實二分析:孫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二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錢某。
【答案】
孫某與錢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孫某主觀上雖然知道錢某要去故意傷害羅某,但并未同意為其放風,因此不能認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孫某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幫助、教唆的共同行為,故不構成共同犯罪。孫某的行為僅是知情不舉。
(3)對于事實三、事實六分析:周某與錢某、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犯罪形態如何?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實六第二句。
關鍵詞:騙周某去搶劫,恐嚇,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內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據共犯從屬說,周某客觀上為錢某實施的入戶、傷害、盜竊,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錢某實施的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入戶盜竊)的幫助犯。同理,周某客觀上為李某實施的入戶、殺人、放火,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李某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周某在正犯實行之后逃離,并未切斷之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共犯的脫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周某仍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系犯罪既遂。
(4)對于事實四分析: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為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四第四句、第五句。
關鍵詞:臨時起意,沒有制止。
【答案】
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錢某的該行為系實行過限,應當由錢某自己負責。其他共犯人李某沒有制止的義務,也無需對行為負責,故在拿走手機上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5)對于事實五分析: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要對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五第一句、第四句。
關鍵詞: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想引火燒毀羅某家,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
【答案】
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為了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為引起的,故錢某基于先前行為負有制止的義務。錢某能履行救助義務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燒毀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構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6)對于事實八分析:錢某是否構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實八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投案,如實供述,隱瞞,帶領。
【答案】
錢某不構成自首,因為錢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另外,錢某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應當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構成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于全案分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何種共犯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請,教訓,與李某(15周歲)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騙周某去羅某家搶劫,周某被迫答應,錢某一頓亂擊,李某暗想砸死,錢某臨時起意拿走價值8000元手機。
【答案】
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趙某系教唆犯、主犯,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盜竊罪,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故意殺人罪,李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法考主觀題總共有6答題,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選做一道,也就是說總共5道題。5道題的組成類型是案例分析題、論述題、材料簡答題。雖然考試大綱中經常說到要考法律文書題,但是在近3年的考試中均未出現過,但是對于基本的法律文書書寫規范考生還是需要了解的。
冬日里的陽光,格外溫暖,將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映照得動人起來啦: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在1月12日早上起發布,祝大家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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