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成績-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21 04:48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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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1.【考點】股東會的職權
【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思路點撥】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公司法》第37條列舉了股東會的具體職權。但是本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考生獨立判斷限制董事長的職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這也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2.【考點】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點撥】本題中股東會對董事長行使職權作出限定的決議有效,但是該決議并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長超出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忌绾唵蔚卣J為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有效,董事長不得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則可能答錯本題。
3.【考點】股權質押
【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思路點撥】《物權法》規定股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本題中乙將對鑫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張三,并且辦理了出質登記,張三享有質權。本題考查的內容屬于權利質權的基本內容,難度不大。
4.【考點】股權出資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對股權出資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忌鐚Α豆痉ń忉(三)》的規定不熟悉,可能誤認為股東應對非貨幣出資的貶值承擔風險。
5.【考點】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思路點撥】《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包括向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以及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多數考生對這兩種途徑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題時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導致答案不完整,僅答出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一種途徑,實際上這也是本題的設題陷阱所在。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此后,張某因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
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
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
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四:過度擴張或限制主觀題復習中知識點的范圍。
正確認識:
第一,應適度限縮主觀題學習的知識點范圍。第一輪(客觀題)中,對知識點的復習是全面的。而第二輪主觀題中,主觀題可考的知識點,能夠以案例呈現出的知識點,其范圍已經明顯縮小,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應著重看主觀題的專門教材,適度限制主觀題的知識點范圍。
第二,不應將司法部的主觀題教材作為主觀題學習的唯一依據。司法部主觀案例題教材,僅是提供了一些主觀題案例的思考路徑,答題方法,對知識點的覆蓋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為一種學習思維,可以參考該教材,但對具體知識點的掌握,顯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應過度縮小知識點的學習范圍。雖然主觀題可考察的知識點難以實現以刑法知識點的全面覆蓋,尤其是刑法總則部分,有相當一部分內容不大可能出現在主觀案例題中。但是,刑法分則部分,很多地方可以出成案例分析題,如果考試試題一旦擴大,就會使部分考生的前期復習落空。尤其值得注意的的,2019 年的刑法主觀題試題,涉及的刑法知識點太多:包括:共同犯罪、追訴時效、共犯脫離、共犯過限、因果關系的錯誤、結果加重犯、追訴時效、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盜竊罪等,更應該注重全面復習。所以,即便備考主觀題的考生手中有一本主觀題的教材,也應準備一本客觀題的教材,以免部分知識點的遺漏。并且,對知識點的學習,本身就應該是全面、系統,這才有助于對刑法的精神、實質的掌握,不能因為只考財產犯罪,我們就學財產犯罪,即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第四,應以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為主線,對歷年試題系統梳理,了解歷年試題的考察范圍及方向。近二十年的,主觀題考察的知識點相對比較固定。在結合歷年試題及其考察的知識點基礎之上,再對照相應的知識點進行系統復習。
第五,具體的知識點。刑法總則部分:自首與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態、罪數論等。分則部分:財產犯罪、人身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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