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查詢2021發布-2021司全國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26 19:1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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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論述題練習:
一、論述題
題目: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律職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對法律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理與否。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依賴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對法律職業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法律職業人員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戰略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適應新時期司法、執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需要,是確保司法、執法工作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養和提升法律職業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保證他們正確地合理地處理法律問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端正司法、執法理念,進一步增強司法、執法能力,進一步規范司法、執法行為,進一步明確改革方向,進一步加強職業隊伍建設。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執法工作和法律職業人員的滿意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材料簡答題:
一、一英國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賭場賭博,輸錢后向賭場借款10萬美元,并將這10萬美元又輸掉,且未償還。開設賭場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英國法律規定經營賭場是犯罪行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許開設賭場。
問:本案中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英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簽訂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據洪都拉斯的法律,該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賭場的法律與英國禁止開設賭場的法律相抵觸,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訴。
二、香港甲銀行與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合同簽訂后,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
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2)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2萬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事實一)
錢某同意,回家后將此事告訴其妻孫某,并讓孫某為自己放風。孫某說“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錢某說“把人打傷就行了,別把人打死了”。錢某答應,為此,錢某準備了一根用軟實的厚膠布纏好的硬木棒。錢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歲)幫忙,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答應事成之后分給李某5000元。(事實二)
為了保險起見,錢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起初不答應,錢某就恐嚇周某說“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實三)
第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上猛砸幾下。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李某看見了沒有制止。(事實四)
李某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羅某家。李某出門后,錢某問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內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事實五)
二人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事實六)
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事實七)
案發之后,錢某感到罪行嚴重,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但隱瞞了找李某、周某幫忙的情況。后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在半路上將趙某抓獲,查明趙某此時正想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實八)
┃問題┃
(1)對于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七分析: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個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一第一句,事實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實七第二句、第三句。
關鍵詞:雇請,教訓,一頓亂擊,暗想砸死,遭受毆擊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
【答案】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趙某、錢某、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趙某是教唆犯,錢某、李某是共同實行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錢某、李某實施的不法行為與張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觀上系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于事實二分析:孫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二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錢某。
【答案】
孫某與錢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孫某主觀上雖然知道錢某要去故意傷害羅某,但并未同意為其放風,因此不能認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孫某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幫助、教唆的共同行為,故不構成共同犯罪。孫某的行為僅是知情不舉。
(3)對于事實三、事實六分析:周某與錢某、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犯罪形態如何?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實六第二句。
關鍵詞:騙周某去搶劫,恐嚇,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內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據共犯從屬說,周某客觀上為錢某實施的入戶、傷害、盜竊,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錢某實施的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入戶盜竊)的幫助犯。同理,周某客觀上為李某實施的入戶、殺人、放火,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李某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周某在正犯實行之后逃離,并未切斷之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共犯的脫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周某仍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系犯罪既遂。
(4)對于事實四分析: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為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四第四句、第五句。
關鍵詞:臨時起意,沒有制止。
【答案】
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錢某的該行為系實行過限,應當由錢某自己負責。其他共犯人李某沒有制止的義務,也無需對行為負責,故在拿走手機上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5)對于事實五分析: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要對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五第一句、第四句。
關鍵詞: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想引火燒毀羅某家,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
【答案】
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為了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為引起的,故錢某基于先前行為負有制止的義務。錢某能履行救助義務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燒毀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構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6)對于事實八分析:錢某是否構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實八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投案,如實供述,隱瞞,帶領。
【答案】
錢某不構成自首,因為錢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另外,錢某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應當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構成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于全案分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何種共犯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請,教訓,與李某(15周歲)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騙周某去羅某家搶劫,周某被迫答應,錢某一頓亂擊,李某暗想砸死,錢某臨時起意拿走價值8000元手機。
【答案】
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趙某系教唆犯、主犯,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盜竊罪,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故意殺人罪,李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法考主觀題總共有6答題,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選做一道,也就是說總共5道題。5道題的組成類型是案例分析題、論述題、材料簡答題。雖然考試大綱中經常說到要考法律文書題,但是在近3年的考試中均未出現過,但是對于基本的法律文書書寫規范考生還是需要了解的。
夜中月明,寒光浸骨,雙頰如抵冰塊,但這如冰的天氣卻怎么也寒不了我們小伙伴對于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的熱切期盼呀!法考主觀題考試在1月12日發布成績,希望大家都可以擁抱屬于自己的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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