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成績公布時間-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15 19:1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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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參考答案】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李某與白某于1974年1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后,于同年底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書。調解離婚后,雙方按照日本國法律規定,還到大阪府豐中市市長處領取了"離婚申請受理證明書"。此后,白某準備回中國,向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費。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別向其出國前所在地的中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承認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
請問:
l)中國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
2)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
答:1)因為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因為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要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并有權出具調解協議書,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文書,其調解協議書就是一種具有執行效力和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決,除了判決、裁定以外,還應該包括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我國與波蘭、法國等國所締結的司法協助定中,都明確規定,協定中所指"裁決",包括調解書。
2)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 ,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
2021司全國法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三:過度迷信兩種觀點。
正確認識:
第一,原則上,法考屬于法學知識的通識教育,考一種觀點(主流、通說觀點)。任何刑法知識點,都可能存在兩種或者更多的觀點,但法考屬于法學入門級的考試,原則上考通說的觀點。而通說的觀點,不可能是某一個人的觀點,更不可能是司法實踐完全不予采納的觀點,而是學界達成了較為共識的觀點。
第二,清醒地認識到,近十年來,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過度掌握兩種觀點而背離考試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兩種觀點,而且只記住了觀點,沒有記住理由,對考試是不利的。
第三,兩種觀點試題考察的要義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試司的用書中,明確指出:兩種觀點的考察,是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基本上都給出了判斷基礎,根據不同的判斷基礎進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觀點(結論),相當于送分題。主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在我們的模擬題中,以及授課中,會專門涉及,原則上不超過十個,不要過度迷信。
第四,歷年主觀題試題中,司法部對部分試題給出了兩種觀點都可以給分,那不是兩種觀點的試題。而是告訴考生,無論你按哪種觀點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給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種觀點即可。除非問題中直接問“有幾種觀點”,則需要將不同的學說觀點寫出。
而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有的是考不同的學說,例如,近年來關于因果關系的錯誤類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觀題中出現,考察不同的學說觀點。這就需要考生將不同的學說全部寫出。
也有的是因為案件事實本身存在模糊,學生們可以自己談談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觀題案件中“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并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對于丙的行為究竟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已經不是理論學說的問題了,而是事實存在模糊,每個的對事實理解不一樣,無論回答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給分。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試題,主要原因在于,我們以往學習刑法知識,接觸的一些“虛擬”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對現實生活案例的提煉,省去了很多細節,所以,可以較為清晰地得出結論。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情況復雜,在實務判斷中,肯定會有諸多細節,因此可能會存在不同的認識。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觀題試題,已經非常注重這種類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忌恍枰卮鹨环N觀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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