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績查詢入口官網-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
2022-02-07 11:58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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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是這樣的調皮,當人們想用手去抓它時,它卻從手指縫里逃走,那我們還可以抓住些什么呢?可以抓住在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呀!祝大家都可以迎來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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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1.【考點】股東會的職權
【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思路點撥】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公司法》第37條列舉了股東會的具體職權。但是本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考生獨立判斷限制董事長的職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這也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2.【考點】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點撥】本題中股東會對董事長行使職權作出限定的決議有效,但是該決議并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長超出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忌绾唵蔚卣J為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有效,董事長不得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則可能答錯本題。
3.【考點】股權質押
【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思路點撥】《物權法》規定股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本題中乙將對鑫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張三,并且辦理了出質登記,張三享有質權。本題考查的內容屬于權利質權的基本內容,難度不大。
4.【考點】股權出資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對股權出資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忌鐚Α豆痉ń忉(三)》的規定不熟悉,可能誤認為股東應對非貨幣出資的貶值承擔風險。
5.【考點】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思路點撥】《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包括向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以及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多數考生對這兩種途徑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題時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導致答案不完整,僅答出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一種途徑,實際上這也是本題的設題陷阱所在。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甲因攝護腺肥大癥,到乙綜合醫院掛號泌尿就診,由乙雇用的丙,醫師為甲開刀治療,丙于開刀前后對甲作兩次胸部X光攝影,乙所雇用的丁醫師從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癥,遂于檢查報告上注記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丙為甲施行的攝護腺手術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報告上的注記事項,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已喪失最佳治療時機致難以治愈。
【問】試分析其中的給付義務的類型和甲如何救濟。
【答】①甲因攝護腺肥大癥,到乙綜合醫院掛號泌尿科就診,故“施行攝護腺肥大之治療“是醫療合同的主給付義務。
、诟诫S義務指確保債權人之固有利益能獲得最大之滿足或使給付利益能圓滿實現的義務,丁醫師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癥,并注記“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丙醫師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癥”的注記事項的義務屬于附隨義務。
、垡疫`反附隨義務,致甲喪失最佳治療時機致難以治愈,此時根據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來不及救治的損失對乙醫院主張損害賠償。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的呂某夫妻,給女兒起了 “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記戶口。取名“北雁云依”,
【問】取名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民法的什么原則?
【答】取名北雁云依,違反的社會秩序的需要,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選取姓氏】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二:主觀題的回答是“主觀的”
正確認識:
第一,主觀案例題,對具體知識點,給出的答案,依然是客觀的,例如,行為的定性, 究竟是盜竊還是詐騙;卮疱e誤,理由再充分,與參考答案不符,不給分。
第二,兩種觀點以上的考題,似乎答案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兩種觀點以上的試題, 其觀點的內容也是客觀的,某一問題,究竟存在哪幾種觀點,不是我們想象的,而是客觀存 在的。
第三,主觀題的回答,不是作文題。擺脫高中階段寫作文的模式,不需要抒情,不需要感悟色彩。只需要就事論事:觀點是什么,基于哪幾點理由。
誤區一: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孤立地做主觀題案例。
正確認識:
第一,客觀題與主觀題,都是對具體的知識點的考察,客觀題是列出選項供選擇,主觀題是我們用文字寫出答案。都是對知識點的展示,幾個客觀題及其選項,完全可以組合成一個主觀題。
第二,主觀題的知識點,沒有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掌握客觀題的知識點即可。
第三,即便不專門復習主觀題,只要刑法學的基本知識掌握到位,也能順利應對主觀題。
當然,主觀題的文字表述方法,還需要進一步學習。
第四,主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只是在我們回憶客觀題階段的刑法知識點,而不是再次學習新的知識點。
聽冷冷的清風,在樹梢上近乎吟唱的輕響,編織冬天蘊藉的弦律;看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在2022年1月2日發布,綻放出屬于法考的動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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