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成績查詢-2021法考主觀題考試
2022-02-07 14:2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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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論述題練習: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2015/四/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考點】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于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于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思路點撥】本題中的難點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而且要求脫離共犯關系,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單純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2.在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問題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按照具體符合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時掐別人脖子,結果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殺害“死尸”的行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應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被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3.對于死者的財物是否有主,學界存在爭議。與之相關,存在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仍為有主物,即屬于其繼承人,則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為遺失遺忘物,則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4.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與將死者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結合在一起,同樣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一個常見考點,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本罪。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此后,張某因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
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
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
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2013年,董某伙同蔡某等人,由董某尋找模特,再由董某通過互聯網發布人體模特私拍攝影信息,并招募參與私拍活動的攝影者,租借公寓或預定賓館客房作為拍攝場地,安排模特分場次供拍攝者拍攝,在拍攝過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拍攝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擺出各種挑逗性姿勢。
2014年,董某和蔡某發現“代孕”市場很有前景,于是竭力慫恿部分模特為他人提供“代孕服務”。兩人將模特介紹給專門的代孕公司。由客戶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宮懷孕生子。
2015年,蔡某還在越南誘騙兩男兩女,將其中兩名男子賣至山西黑磚窯廠,得款6萬元,將兩女賣給貴州省的人販子劉某,得款12萬元。
┃問題┃
(1)模特的行為是否屬于淫穢表演?認定董某和蔡某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是擴張解釋,還是類推適用從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模特的行為屬于淫穢表演。首先,模特在拍攝過程中按照拍攝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擺出各種挑逗性姿勢,具有明顯的“淫穢性”;其次,盡管“裸拍”是一對一進行的,但不影響“表演”行為的認定。因此,將模特的行為認定為淫穢表演,屬于擴張解釋,而非類推適用,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董某和蔡某的行為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紹模特出租子宮的行為能否解釋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出售”行為?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不能將模特出租子宮的行為解釋為出賣人體器官。理由:“代孕”只是一種“出租”子宮的行為,出租不同于出售,將出租解釋為出售是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董某和蔡某的行為不構成出賣人體器官罪。
(3)蔡某拐賣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不能將蔡某拐賣男子的行為解釋為拐賣婦女,否則是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可以將蔡某把兩名男子賣至山西黑磚窯廠的行為解釋為“明知他人強迫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構成強迫勞動罪。
(4)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蔡某將兩女賣給中國境內的人販子劉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將婦女賣往境外”的加重犯罪構成?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從文理解釋的角度,無論是“將中國婦女賣往境外”還是“將外國婦女賣往境內”,都是一種將婦女賣往境外的行為。因此,蔡某將兩女賣往中國境內,也是一種跨境行為,嚴重侵犯了外國婦女的人身權利,屬于“將婦女賣往境外”的加重構成要件。
隨風飄落的片片樹葉,會是去年那片曾在我們生命中棲宿過熱烈如焰的芬菲嗎?在2022年1月2日發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會是大家過年時驕傲的談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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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