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_國旗、國歌、國徽
2020-08-24 10:0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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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國家主席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征和標志。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國旗、國徽、國歌的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設計者是曾聯松。1949年6月16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同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在《人民日報》等報紙發表征求啟事。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其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底五星旗,象征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以后,歷次憲法在倒數第三條當中均保留這個規定。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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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義勇軍進行曲》是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的歌曲,最初是電影《風云兒女》的主題歌。
1935年,隨著《風云兒女》在各個影院的播映,《義勇軍進行曲》立即在觀眾中引起了強烈反響,成為流行極廣的抗戰歌曲。
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該曲作為代表中國的歌曲演奏,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之際,《義勇軍進行曲》被選入反法西斯盟軍勝利凱旋的曲目。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會議于9月27日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1949年10月1日,在開國大典上,該曲作為國歌第一次在天安門廣場響起。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正式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01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由清華大學建筑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與中央美術學院張仃、張光宇等人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完成。國徽由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組成,象征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斗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個大五角星,象征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齒輪和麥稻穗象征著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我們偉大祖國首都北京的象征。國徽在顏色上用正紅色和金黃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莊嚴又富麗。
1950年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使用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等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發的證件,如身份證,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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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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