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_非法集資之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20-08-14 14:4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
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提供以下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信息: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_非法集資之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多關于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的內容,請關注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廣東人事考試網!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迅猛增長,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特別是隨著互聯網技術與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也開始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范圍更廣。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從種植養殖、資源開發、房地產向投資理財、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虛擬貨幣轉變,迷惑性更強,“金融互助”、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極大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2019年第二季度,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最新發布的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達到5693起,較2017年增加12.7%。而2017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僅有5197起。更需要注意的是,逐年攀增的不僅是新發案件數,總涉案金額也在快速增長。據統計,2018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涉案金額達到3542億元,同比增長97.2%,而2017年非法集資金額僅為2511億元。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另外,在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非法集資類犯罪還包括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及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屬于非法集資活動,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刑法是如何規定刑罰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例題
(單選題)潘某購買了某市中心區域的寫字樓的500平米作為辦公地點,謊稱將在某旅游城市開發房地產,吸納社會投資,與趙某等多名被害人簽訂合同書,承諾每年向投資人支付26%的高額返利,騙取被害人資金達2億元,后潘某攜款潛逃。潘某的行為構成( )。
A. 合同詐騙罪
B. 集資詐騙罪
C. 貸款詐騙罪
D.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答案】B【解析】A項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C項貸款詐騙罪是騙取銀行的行為;D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題干中潘某謊稱開發房地產吸納社會投資,騙取被害人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的體現。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判斷題)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非法集資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報案登記順序依次返還。( )
【答案】錯誤【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查封、扣押、凍結的非法集資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點擊購買2020版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必做題庫6000題(題本+解析)
以上是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_非法集資之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內容,更多廣東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信息請加事業單位考試群,及關注廣東事業單位招聘網/廣東人事考試網。
關鍵詞閱讀: 廣東事業單位備考資料
(編輯:廣東華圖)

線上微信客服

事業單位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