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查詢入口-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
2022-02-24 19:1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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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認識。談談你對構建嚴密法洽監督體系的意義和要求的看法
答題要求∶
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總字數不得少于 600 字
【答案】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制度優勢,依賴于黨確立的正確思想路線。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思想建設、理論建設,在實踐中堅持和發展真理,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使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和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永遠走在時代前列。黨的政治領導決定國家改革發展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就是堅決維護和實現無產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國家政策、方針都要符合人民群眾的意志,權力不能成為少數利益集團的代言人。黨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黨的意志代表人民意志,人民的意志是黨的意志的根據和遵循。
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13個方面的顯著優勢:
1.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科學理論,保持政治穩定,確保國家始終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的顯著優勢;
2.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發展人民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人民推動國家發展的顯著優勢;
3.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顯著優勢;
4.堅持全國一盤棋,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顯著優勢;
5.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
6.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起來,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顯著優勢;
7.堅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全體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的顯著優勢;
8.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顯著優勢;
9.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善于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充滿生機活力的顯著優勢;
10.堅持德才兼備、選賢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養造就更多更優秀人才的顯著優勢;
11.堅持黨指揮槍,確保人民軍隊絕對忠誠于黨和人民,有力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顯著優勢;
12.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顯著優勢;
13.堅持獨立自主和對外開放相統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斷作出貢獻的顯著優勢。
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此后,張某因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
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
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
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2萬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事實一)
錢某同意,回家后將此事告訴其妻孫某,并讓孫某為自己放風。孫某說“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錢某說“把人打傷就行了,別把人打死了”。錢某答應,為此,錢某準備了一根用軟實的厚膠布纏好的硬木棒。錢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歲)幫忙,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答應事成之后分給李某5000元。(事實二)
為了保險起見,錢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起初不答應,錢某就恐嚇周某說“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實三)
第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上猛砸幾下。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李某看見了沒有制止。(事實四)
李某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羅某家。李某出門后,錢某問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內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事實五)
二人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事實六)
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事實七)
案發之后,錢某感到罪行嚴重,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但隱瞞了找李某、周某幫忙的情況。后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在半路上將趙某抓獲,查明趙某此時正想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實八)
┃問題┃
(1)對于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七分析: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個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一第一句,事實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實七第二句、第三句。
關鍵詞:雇請,教訓,一頓亂擊,暗想砸死,遭受毆擊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
【答案】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趙某、錢某、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趙某是教唆犯,錢某、李某是共同實行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錢某、李某實施的不法行為與張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觀上系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于事實二分析:孫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二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錢某。
【答案】
孫某與錢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孫某主觀上雖然知道錢某要去故意傷害羅某,但并未同意為其放風,因此不能認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孫某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幫助、教唆的共同行為,故不構成共同犯罪。孫某的行為僅是知情不舉。
(3)對于事實三、事實六分析:周某與錢某、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犯罪形態如何?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實六第二句。
關鍵詞:騙周某去搶劫,恐嚇,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內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據共犯從屬說,周某客觀上為錢某實施的入戶、傷害、盜竊,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錢某實施的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入戶盜竊)的幫助犯。同理,周某客觀上為李某實施的入戶、殺人、放火,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李某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周某在正犯實行之后逃離,并未切斷之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共犯的脫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周某仍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系犯罪既遂。
(4)對于事實四分析: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為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四第四句、第五句。
關鍵詞:臨時起意,沒有制止。
【答案】
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錢某的該行為系實行過限,應當由錢某自己負責。其他共犯人李某沒有制止的義務,也無需對行為負責,故在拿走手機上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5)對于事實五分析: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要對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五第一句、第四句。
關鍵詞: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想引火燒毀羅某家,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
【答案】
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為了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為引起的,故錢某基于先前行為負有制止的義務。錢某能履行救助義務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燒毀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構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6)對于事實八分析:錢某是否構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實八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投案,如實供述,隱瞞,帶領。
【答案】
錢某不構成自首,因為錢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另外,錢某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應當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構成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于全案分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何種共犯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請,教訓,與李某(15周歲)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騙周某去羅某家搶劫,周某被迫答應,錢某一頓亂擊,李某暗想砸死,錢某臨時起意拿走價值8000元手機。
【答案】
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趙某系教唆犯、主犯,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盜竊罪,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故意殺人罪,李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法考主觀題總共有6答題,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選做一道,也就是說總共5道題。5道題的組成類型是案例分析題、論述題、材料簡答題。雖然考試大綱中經常說到要考法律文書題,但是在近3年的考試中均未出現過,但是對于基本的法律文書書寫規范考生還是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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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