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查詢入口-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
2022-02-14 14:24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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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1.【考點】股東會的職權
【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思路點撥】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公司法》第37條列舉了股東會的具體職權。但是本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考生獨立判斷限制董事長的職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這也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2.【考點】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點撥】本題中股東會對董事長行使職權作出限定的決議有效,但是該決議并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長超出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忌绾唵蔚卣J為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有效,董事長不得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則可能答錯本題。
3.【考點】股權質押
【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思路點撥】《物權法》規定股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本題中乙將對鑫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張三,并且辦理了出質登記,張三享有質權。本題考查的內容屬于權利質權的基本內容,難度不大。
4.【考點】股權出資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對股權出資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忌鐚Α豆痉ń忉(三)》的規定不熟悉,可能誤認為股東應對非貨幣出資的貶值承擔風險。
5.【考點】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思路點撥】《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包括向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以及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多數考生對這兩種途徑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題時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導致答案不完整,僅答出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一種途徑,實際上這也是本題的設題陷阱所在。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此后,張某因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
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
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
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2013年,董某伙同蔡某等人,由董某尋找模特,再由董某通過互聯網發布人體模特私拍攝影信息,并招募參與私拍活動的攝影者,租借公寓或預定賓館客房作為拍攝場地,安排模特分場次供拍攝者拍攝,在拍攝過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拍攝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擺出各種挑逗性姿勢。
2014年,董某和蔡某發現“代孕”市場很有前景,于是竭力慫恿部分模特為他人提供“代孕服務”。兩人將模特介紹給專門的代孕公司。由客戶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宮懷孕生子。
2015年,蔡某還在越南誘騙兩男兩女,將其中兩名男子賣至山西黑磚窯廠,得款6萬元,將兩女賣給貴州省的人販子劉某,得款12萬元。
┃問題┃
(1)模特的行為是否屬于淫穢表演?認定董某和蔡某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是擴張解釋,還是類推適用從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模特的行為屬于淫穢表演。首先,模特在拍攝過程中按照拍攝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擺出各種挑逗性姿勢,具有明顯的“淫穢性”;其次,盡管“裸拍”是一對一進行的,但不影響“表演”行為的認定。因此,將模特的行為認定為淫穢表演,屬于擴張解釋,而非類推適用,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董某和蔡某的行為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紹模特出租子宮的行為能否解釋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出售”行為?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不能將模特出租子宮的行為解釋為出賣人體器官。理由:“代孕”只是一種“出租”子宮的行為,出租不同于出售,將出租解釋為出售是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董某和蔡某的行為不構成出賣人體器官罪。
(3)蔡某拐賣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不能將蔡某拐賣男子的行為解釋為拐賣婦女,否則是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可以將蔡某把兩名男子賣至山西黑磚窯廠的行為解釋為“明知他人強迫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構成強迫勞動罪。
(4)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蔡某將兩女賣給中國境內的人販子劉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將婦女賣往境外”的加重犯罪構成?為什么?
【參考答案】
答案:從文理解釋的角度,無論是“將中國婦女賣往境外”還是“將外國婦女賣往境內”,都是一種將婦女賣往境外的行為。因此,蔡某將兩女賣往中國境內,也是一種跨境行為,嚴重侵犯了外國婦女的人身權利,屬于“將婦女賣往境外”的加重構成要件。
夜中月明,寒光浸骨,雙頰如抵冰塊,但這如冰的天氣卻怎么也寒不了我們小伙伴對于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的熱切期盼呀!法考主觀題考試在1月12日發布成績,希望大家都可以擁抱屬于自己的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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