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成績公布時間-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
2022-02-21 19:1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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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參考答案】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
請問:
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
2)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案例分析題練習: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未到,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認為,辦公樓應當值1.2億,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2019年回憶版民法試題)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參考答案】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相關問題的解釋”可知,個人舉債除非經過對方追認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以外的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案例股東A為公司負債,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擔,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答:不發生效力。依據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以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被最高院公報中的案例采納)。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是題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償未發生法律效力。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答:會導致債權人撤銷權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規范的是詐害債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本法條可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足獲得清償,而如果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債權的實現,題目說分析甲公司尚有大量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甲公司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屬于債權人保全的范疇,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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