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公布時間2022-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
2022-02-19 14:24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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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簡答題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
1.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于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制作裁決書后,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后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義務。
7.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甲因攝護腺肥大癥,到乙綜合醫院掛號泌尿就診,由乙雇用的丙,醫師為甲開刀治療,丙于開刀前后對甲作兩次胸部X光攝影,乙所雇用的丁醫師從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癥,遂于檢查報告上注記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丙為甲施行的攝護腺手術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報告上的注記事項,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已喪失最佳治療時機致難以治愈。
【問】試分析其中的給付義務的類型和甲如何救濟。
【答】①甲因攝護腺肥大癥,到乙綜合醫院掛號泌尿科就診,故“施行攝護腺肥大之治療“是醫療合同的主給付義務。
、诟诫S義務指確保債權人之固有利益能獲得最大之滿足或使給付利益能圓滿實現的義務,丁醫師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癥,并注記“建議側面照片進一步檢查”。丙醫師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癥”的注記事項的義務屬于附隨義務。
、垡疫`反附隨義務,致甲喪失最佳治療時機致難以治愈,此時根據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來不及救治的損失對乙醫院主張損害賠償。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的呂某夫妻,給女兒起了 “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記戶口。取名“北雁云依”,
【問】取名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民法的什么原則?
【答】取名北雁云依,違反的社會秩序的需要,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選取姓氏】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三:過度迷信兩種觀點。
正確認識:
第一,原則上,法考屬于法學知識的通識教育,考一種觀點(主流、通說觀點)。任何刑法知識點,都可能存在兩種或者更多的觀點,但法考屬于法學入門級的考試,原則上考通說的觀點。而通說的觀點,不可能是某一個人的觀點,更不可能是司法實踐完全不予采納的觀點,而是學界達成了較為共識的觀點。
第二,清醒地認識到,近十年來,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過度掌握兩種觀點而背離考試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兩種觀點,而且只記住了觀點,沒有記住理由,對考試是不利的。
第三,兩種觀點試題考察的要義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試司的用書中,明確指出:兩種觀點的考察,是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基本上都給出了判斷基礎,根據不同的判斷基礎進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觀點(結論),相當于送分題。主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在我們的模擬題中,以及授課中,會專門涉及,原則上不超過十個,不要過度迷信。
第四,歷年主觀題試題中,司法部對部分試題給出了兩種觀點都可以給分,那不是兩種觀點的試題。而是告訴考生,無論你按哪種觀點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給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種觀點即可。除非問題中直接問“有幾種觀點”,則需要將不同的學說觀點寫出。
而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有的是考不同的學說,例如,近年來關于因果關系的錯誤類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觀題中出現,考察不同的學說觀點。這就需要考生將不同的學說全部寫出。
也有的是因為案件事實本身存在模糊,學生們可以自己談談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觀題案件中“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并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對于丙的行為究竟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已經不是理論學說的問題了,而是事實存在模糊,每個的對事實理解不一樣,無論回答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給分。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試題,主要原因在于,我們以往學習刑法知識,接觸的一些“虛擬”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對現實生活案例的提煉,省去了很多細節,所以,可以較為清晰地得出結論。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情況復雜,在實務判斷中,肯定會有諸多細節,因此可能會存在不同的認識。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觀題試題,已經非常注重這種類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忌恍枰卮鹨环N觀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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