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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主觀題成績查詢時間-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

    2022-02-12 14:23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司法考試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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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2015/四/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考點】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于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于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思路點撥】本題中的難點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而且要求脫離共犯關系,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單純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2.在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問題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按照具體符合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時掐別人脖子,結果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殺害“死尸”的行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應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被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3.對于死者的財物是否有主,學界存在爭議。與之相關,存在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仍為有主物,即屬于其繼承人,則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為遺失遺忘物,則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4.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與將死者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結合在一起,同樣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一個常見考點,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本罪。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材料簡答題:

      一、一英國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賭場賭博,輸錢后向賭場借款10萬美元,并將這10萬美元又輸掉,且未償還。開設賭場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英國法律規定經營賭場是犯罪行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許開設賭場。

      問:本案中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英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簽訂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據洪都拉斯的法律,該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賭場的法律與英國禁止開設賭場的法律相抵觸,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訴。

      二、香港甲銀行與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合同簽訂后,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

      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2)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2萬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事實一)

      錢某同意,回家后將此事告訴其妻孫某,并讓孫某為自己放風。孫某說“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錢某說“把人打傷就行了,別把人打死了”。錢某答應,為此,錢某準備了一根用軟實的厚膠布纏好的硬木棒。錢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歲)幫忙,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答應事成之后分給李某5000元。(事實二)

      為了保險起見,錢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起初不答應,錢某就恐嚇周某說“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實三)

      第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上猛砸幾下。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李某看見了沒有制止。(事實四)

      李某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羅某家。李某出門后,錢某問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內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事實五)

      二人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事實六)

      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事實七)

      案發之后,錢某感到罪行嚴重,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但隱瞞了找李某、周某幫忙的情況。后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在半路上將趙某抓獲,查明趙某此時正想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實八)

      ┃問題┃

      (1)對于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七分析: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個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一第一句,事實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實七第二句、第三句。

      關鍵詞:雇請,教訓,一頓亂擊,暗想砸死,遭受毆擊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

      【答案】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趙某、錢某、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趙某是教唆犯,錢某、李某是共同實行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錢某、李某實施的不法行為與張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觀上系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于事實二分析:孫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二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錢某。

      【答案】

      孫某與錢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孫某主觀上雖然知道錢某要去故意傷害羅某,但并未同意為其放風,因此不能認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孫某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幫助、教唆的共同行為,故不構成共同犯罪。孫某的行為僅是知情不舉。

      (3)對于事實三、事實六分析:周某與錢某、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犯罪形態如何?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實六第二句。

      關鍵詞:騙周某去搶劫,恐嚇,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內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據共犯從屬說,周某客觀上為錢某實施的入戶、傷害、盜竊,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錢某實施的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入戶盜竊)的幫助犯。同理,周某客觀上為李某實施的入戶、殺人、放火,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李某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周某在正犯實行之后逃離,并未切斷之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共犯的脫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周某仍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系犯罪既遂。

      (4)對于事實四分析: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為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四第四句、第五句。

      關鍵詞:臨時起意,沒有制止。

      【答案】

      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錢某的該行為系實行過限,應當由錢某自己負責。其他共犯人李某沒有制止的義務,也無需對行為負責,故在拿走手機上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5)對于事實五分析: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要對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五第一句、第四句。

      關鍵詞: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想引火燒毀羅某家,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

      【答案】

      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為了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為引起的,故錢某基于先前行為負有制止的義務。錢某能履行救助義務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燒毀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構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6)對于事實八分析:錢某是否構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實八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投案,如實供述,隱瞞,帶領。

      【答案】

      錢某不構成自首,因為錢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另外,錢某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應當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構成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于全案分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何種共犯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請,教訓,與李某(15周歲)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騙周某去羅某家搶劫,周某被迫答應,錢某一頓亂擊,李某暗想砸死,錢某臨時起意拿走價值8000元手機。

      【答案】

      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趙某系教唆犯、主犯,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盜竊罪,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故意殺人罪,李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法考主觀題總共有6答題,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選做一道,也就是說總共5道題。5道題的組成類型是案例分析題、論述題、材料簡答題。雖然考試大綱中經常說到要考法律文書題,但是在近3年的考試中均未出現過,但是對于基本的法律文書書寫規范考生還是需要了解的。

      隨風飄落的片片樹葉,會是去年那片曾在我們生命中棲宿過熱烈如焰的芬菲嗎?在2022年1月2日發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會是大家過年時驕傲的談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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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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