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多久出成績-2021法考主觀題考試
2022-02-17 04:48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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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參考答案】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此后,張某因身體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示要求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有效。
請問:
1)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答:
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
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同意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
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
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二:主觀題的回答是“主觀的”
正確認識:
第一,主觀案例題,對具體知識點,給出的答案,依然是客觀的,例如,行為的定性, 究竟是盜竊還是詐騙;卮疱e誤,理由再充分,與參考答案不符,不給分。
第二,兩種觀點以上的考題,似乎答案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兩種觀點以上的試題, 其觀點的內容也是客觀的,某一問題,究竟存在哪幾種觀點,不是我們想象的,而是客觀存 在的。
第三,主觀題的回答,不是作文題。擺脫高中階段寫作文的模式,不需要抒情,不需要感悟色彩。只需要就事論事:觀點是什么,基于哪幾點理由。
誤區一: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孤立地做主觀題案例。
正確認識:
第一,客觀題與主觀題,都是對具體的知識點的考察,客觀題是列出選項供選擇,主觀題是我們用文字寫出答案。都是對知識點的展示,幾個客觀題及其選項,完全可以組合成一個主觀題。
第二,主觀題的知識點,沒有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掌握客觀題的知識點即可。
第三,即便不專門復習主觀題,只要刑法學的基本知識掌握到位,也能順利應對主觀題。
當然,主觀題的文字表述方法,還需要進一步學習。
第四,主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只是在我們回憶客觀題階段的刑法知識點,而不是再次學習新的知識點。
隨風飄落的片片樹葉,會是去年那片曾在我們生命中棲宿過熱烈如焰的芬菲嗎?在2022年1月2日發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會是大家過年時驕傲的談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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