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07 16:46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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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論述題
題目: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律職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對法律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理與否。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依賴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對法律職業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法律職業人員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戰略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適應新時期司法、執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需要,是確保司法、執法工作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養和提升法律職業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保證他們正確地合理地處理法律問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端正司法、執法理念,進一步增強司法、執法能力,進一步規范司法、執法行為,進一步明確改革方向,進一步加強職業隊伍建設。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執法工作和法律職業人員的滿意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 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與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所"寧波大世界"。開發公司遂要求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后補償。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于1999年2月5日達成《關于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
協議約定:(1)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赴英國考察,由芳薇公司發邀請函。
(2)在英國期間費用暫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彌補。如不能合資,開發公司以其它形式彌補芳薇公司所墊付的資金。
(3)根據市政府意見,開發公司在1999年5月動工興建。
(4)由芳薇公司協助辦理考察手續及簽證,考察時間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別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開發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國實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詢等費用12397英鎊。同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英國倫敦市簽訂了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合同?疾旎貒,該合同報批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未獲批準。嗣后,雙方協商,由開發公司以寧波市富錦小區一套二室商品房償付該出國考察費用。
因開發公司未兌現,芳薇公司遂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方與被告開發公司洽談在寧波市建設大型游樂設施期間,開發公司要求我方發函邀請其赴英國考察,并墊付在英國期間的一切費用,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相應資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給予補償。被告開發公司赴英國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間由我方墊付的費用12397英鎊,要求被告開發公司履行協議,償付墊付的資金! ¢_發公司答辯稱:與芳薇公司簽訂的合資項目合同未批準,應視為無效合同,不發生違約,赴英國考察費用亦不能全部承擔。
請問:
l)本案的性質是什么?
2)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答:
1)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在中國境內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商簽訂了中方去英國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國期間的考察費用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雙方還同意此筆考察費用將來從合資企業的利潤中補償外方,如不能合資則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償付,故在雙方之間成立涉外合同之債!‰p方當事人雖簽訂有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經報批未獲批準,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爭議及遺留問題需要處理,故本案僅是單純的涉外合同之債爭議。
2)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之債的爭議,在合同中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規定,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合同是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債務人為中國法人,債務履行地也在中國,債權人又是向中國法院起訴的,故中國法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未到,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認為,辦公樓應當值1.2億,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2019年回憶版民法試題)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參考答案】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相關問題的解釋”可知,個人舉債除非經過對方追認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以外的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案例股東A為公司負債,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擔,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答:不發生效力。依據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以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被最高院公報中的案例采納)。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是題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償未發生法律效力。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答:會導致債權人撤銷權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規范的是詐害債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本法條可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足獲得清償,而如果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債權的實現,題目說分析甲公司尚有大量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甲公司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屬于債權人保全的范疇,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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