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查分入口-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
2022-02-06 21:34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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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論述題練習:
一、簡答題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
1.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于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制作裁決書后,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后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義務。
7.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
請問:
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
2)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
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三:過度迷信兩種觀點。
正確認識:
第一,原則上,法考屬于法學知識的通識教育,考一種觀點(主流、通說觀點)。任何刑法知識點,都可能存在兩種或者更多的觀點,但法考屬于法學入門級的考試,原則上考通說的觀點。而通說的觀點,不可能是某一個人的觀點,更不可能是司法實踐完全不予采納的觀點,而是學界達成了較為共識的觀點。
第二,清醒地認識到,近十年來,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過度掌握兩種觀點而背離考試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兩種觀點,而且只記住了觀點,沒有記住理由,對考試是不利的。
第三,兩種觀點試題考察的要義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試司的用書中,明確指出:兩種觀點的考察,是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基本上都給出了判斷基礎,根據不同的判斷基礎進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觀點(結論),相當于送分題。主觀題考兩種觀點的試題,在我們的模擬題中,以及授課中,會專門涉及,原則上不超過十個,不要過度迷信。
第四,歷年主觀題試題中,司法部對部分試題給出了兩種觀點都可以給分,那不是兩種觀點的試題。而是告訴考生,無論你按哪種觀點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給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種觀點即可。除非問題中直接問“有幾種觀點”,則需要將不同的學說觀點寫出。
而主觀題中,考兩種觀點的試題,有的是考不同的學說,例如,近年來關于因果關系的錯誤類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觀題中出現,考察不同的學說觀點。這就需要考生將不同的學說全部寫出。
也有的是因為案件事實本身存在模糊,學生們可以自己談談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觀題案件中“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并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對于丙的行為究竟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已經不是理論學說的問題了,而是事實存在模糊,每個的對事實理解不一樣,無論回答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給分。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試題,主要原因在于,我們以往學習刑法知識,接觸的一些“虛擬”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對現實生活案例的提煉,省去了很多細節,所以,可以較為清晰地得出結論。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情況復雜,在實務判斷中,肯定會有諸多細節,因此可能會存在不同的認識。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觀題試題,已經非常注重這種類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忌恍枰卮鹨环N觀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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