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績查詢入口-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
2022-02-04 21:35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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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2015/四/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考點】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于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于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思路點撥】本題中的難點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而且要求脫離共犯關系,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單純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2.在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問題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按照具體符合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時掐別人脖子,結果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殺害“死尸”的行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應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被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3.對于死者的財物是否有主,學界存在爭議。與之相關,存在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仍為有主物,即屬于其繼承人,則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為遺失遺忘物,則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4.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與將死者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結合在一起,同樣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一個常見考點,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本罪。
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李某與白某于1974年1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后,于同年底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書。調解離婚后,雙方按照日本國法律規定,還到大阪府豐中市市長處領取了"離婚申請受理證明書"。此后,白某準備回中國,向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費。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別向其出國前所在地的中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承認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
請問:
l)中國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
2)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
答:1)因為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因為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要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并有權出具調解協議書,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文書,其調解協議書就是一種具有執行效力和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決,除了判決、裁定以外,還應該包括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我國與波蘭、法國等國所締結的司法協助定中,都明確規定,協定中所指"裁決",包括調解書。
2)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 ,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
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未到,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認為,辦公樓應當值1.2億,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2019年回憶版民法試題)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參考答案】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相關問題的解釋”可知,個人舉債除非經過對方追認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以外的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案例股東A為公司負債,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擔,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答:不發生效力。依據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以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被最高院公報中的案例采納)。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是題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償未發生法律效力。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答:會導致債權人撤銷權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規范的是詐害債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本法條可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足獲得清償,而如果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債權的實現,題目說分析甲公司尚有大量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甲公司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屬于債權人保全的范疇,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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