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查詢-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
2022-02-04 19:11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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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認識。談談你對構建嚴密法洽監督體系的意義和要求的看法
答題要求∶
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總字數不得少于 600 字
【答案】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制度優勢,依賴于黨確立的正確思想路線。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思想建設、理論建設,在實踐中堅持和發展真理,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使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和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永遠走在時代前列。黨的政治領導決定國家改革發展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就是堅決維護和實現無產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國家政策、方針都要符合人民群眾的意志,權力不能成為少數利益集團的代言人。黨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黨的意志代表人民意志,人民的意志是黨的意志的根據和遵循。
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13個方面的顯著優勢:
1.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科學理論,保持政治穩定,確保國家始終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的顯著優勢;
2.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發展人民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人民推動國家發展的顯著優勢;
3.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顯著優勢;
4.堅持全國一盤棋,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顯著優勢;
5.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
6.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起來,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顯著優勢;
7.堅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全體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的顯著優勢;
8.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顯著優勢;
9.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善于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社會充滿生機活力的顯著優勢;
10.堅持德才兼備、選賢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養造就更多更優秀人才的顯著優勢;
11.堅持黨指揮槍,確保人民軍隊絕對忠誠于黨和人民,有力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顯著優勢;
12.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顯著優勢;
13.堅持獨立自主和對外開放相統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斷作出貢獻的顯著優勢。
2021司全國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 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與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所"寧波大世界"。開發公司遂要求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后補償。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于1999年2月5日達成《關于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
協議約定:(1)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赴英國考察,由芳薇公司發邀請函。
(2)在英國期間費用暫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彌補。如不能合資,開發公司以其它形式彌補芳薇公司所墊付的資金。
(3)根據市政府意見,開發公司在1999年5月動工興建。
(4)由芳薇公司協助辦理考察手續及簽證,考察時間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別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開發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國實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詢等費用12397英鎊。同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英國倫敦市簽訂了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合同?疾旎貒,該合同報批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未獲批準。嗣后,雙方協商,由開發公司以寧波市富錦小區一套二室商品房償付該出國考察費用。
因開發公司未兌現,芳薇公司遂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方與被告開發公司洽談在寧波市建設大型游樂設施期間,開發公司要求我方發函邀請其赴英國考察,并墊付在英國期間的一切費用,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相應資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給予補償。被告開發公司赴英國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間由我方墊付的費用12397英鎊,要求被告開發公司履行協議,償付墊付的資金! ¢_發公司答辯稱:與芳薇公司簽訂的合資項目合同未批準,應視為無效合同,不發生違約,赴英國考察費用亦不能全部承擔。
請問:
l)本案的性質是什么?
2)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答:
1)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在中國境內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商簽訂了中方去英國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國期間的考察費用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雙方還同意此筆考察費用將來從合資企業的利潤中補償外方,如不能合資則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償付,故在雙方之間成立涉外合同之債!‰p方當事人雖簽訂有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經報批未獲批準,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爭議及遺留問題需要處理,故本案僅是單純的涉外合同之債爭議。
2)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之債的爭議,在合同中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規定,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合同是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債務人為中國法人,債務履行地也在中國,債權人又是向中國法院起訴的,故中國法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
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2萬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事實一)
錢某同意,回家后將此事告訴其妻孫某,并讓孫某為自己放風。孫某說“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錢某說“把人打傷就行了,別把人打死了”。錢某答應,為此,錢某準備了一根用軟實的厚膠布纏好的硬木棒。錢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歲)幫忙,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答應事成之后分給李某5000元。(事實二)
為了保險起見,錢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起初不答應,錢某就恐嚇周某說“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實三)
第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上猛砸幾下。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李某看見了沒有制止。(事實四)
李某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羅某家。李某出門后,錢某問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內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事實五)
二人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事實六)
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事實七)
案發之后,錢某感到罪行嚴重,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但隱瞞了找李某、周某幫忙的情況。后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在半路上將趙某抓獲,查明趙某此時正想前往公安機關投案。(事實八)
┃問題┃
(1)對于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七分析: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個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一第一句,事實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實七第二句、第三句。
關鍵詞:雇請,教訓,一頓亂擊,暗想砸死,遭受毆擊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
【答案】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趙某、錢某、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趙某是教唆犯,錢某、李某是共同實行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錢某、李某實施的不法行為與張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觀上系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于事實二分析:孫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二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錢某。
【答案】
孫某與錢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孫某主觀上雖然知道錢某要去故意傷害羅某,但并未同意為其放風,因此不能認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孫某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幫助、教唆的共同行為,故不構成共同犯罪。孫某的行為僅是知情不舉。
(3)對于事實三、事實六分析:周某與錢某、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犯罪形態如何?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實六第二句。
關鍵詞:騙周某去搶劫,恐嚇,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內構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據共犯從屬說,周某客觀上為錢某實施的入戶、傷害、盜竊,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錢某實施的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入戶盜竊)的幫助犯。同理,周某客觀上為李某實施的入戶、殺人、放火,提供了幫助(物理上的幫助和心理上的幫助),主觀上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是李某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周某在正犯實行之后逃離,并未切斷之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共犯的脫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周某仍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系犯罪既遂。
(4)對于事實四分析: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為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四第四句、第五句。
關鍵詞:臨時起意,沒有制止。
【答案】
錢某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錢某的該行為系實行過限,應當由錢某自己負責。其他共犯人李某沒有制止的義務,也無需對行為負責,故在拿走手機上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5)對于事實五分析: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要對此行為負責?說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實五第一句、第四句。
關鍵詞:在錢某走后,為了破壞現場,想引火燒毀羅某家,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后也沒說什么。
【答案】
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為了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為引起的,故錢某基于先前行為負有制止的義務。錢某能履行救助義務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燒毀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構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6)對于事實八分析:錢某是否構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實八第一句、第二句
關鍵詞:投案,如實供述,隱瞞,帶領。
【答案】
錢某不構成自首,因為錢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另外,錢某帶領公安人員去抓獲趙某,應當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構成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于全案分析: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何種共犯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關鍵詞:雇請,教訓,與李某(15周歲)商量好一起去傷害羅某,騙周某去羅某家搶劫,周某被迫答應,錢某一頓亂擊,李某暗想砸死,錢某臨時起意拿走價值8000元手機。
【答案】
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趙某系教唆犯、主犯,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盜竊罪,錢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對于故意殺人罪,李某系實行犯、主犯,周某系幫助犯、脅從犯。
法考主觀題總共有6答題,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選做一道,也就是說總共5道題。5道題的組成類型是案例分析題、論述題、材料簡答題。雖然考試大綱中經常說到要考法律文書題,但是在近3年的考試中均未出現過,但是對于基本的法律文書書寫規范考生還是需要了解的。
聽冷冷的清風,在樹梢上近乎吟唱的輕響,編織冬天蘊藉的弦律;看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在2022年1月2日發布,綻放出屬于法考的動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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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