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公布-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
2022-02-01 07:11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公布-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由廣東司法考試網成績查詢欄目提供,更多關于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公布,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廣東法考成績查詢的內容,請關注廣東司法考試頻道/廣東人事考試網!
雪花是這樣的調皮,當人們想用手去抓它時,它卻從手指縫里逃走,那我們還可以抓住些什么呢?可以抓住在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呀!祝大家都可以迎來好消息!
點擊進入>>>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成績查詢入口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1.【考點】股東會的職權
【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思路點撥】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公司法》第37條列舉了股東會的具體職權。但是本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考生獨立判斷限制董事長的職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這也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2.【考點】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點撥】本題中股東會對董事長行使職權作出限定的決議有效,但是該決議并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長超出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忌绾唵蔚卣J為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有效,董事長不得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則可能答錯本題。
3.【考點】股權質押
【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思路點撥】《物權法》規定股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本題中乙將對鑫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張三,并且辦理了出質登記,張三享有質權。本題考查的內容屬于權利質權的基本內容,難度不大。
4.【考點】股權出資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對股權出資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忌鐚Α豆痉ń忉(三)》的規定不熟悉,可能誤認為股東應對非貨幣出資的貶值承擔風險。
5.【考點】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思路點撥】《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包括向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以及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多數考生對這兩種途徑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題時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導致答案不完整,僅答出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一種途徑,實際上這也是本題的設題陷阱所在。
2021年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李某與白某于1974年1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后,于同年底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書。調解離婚后,雙方按照日本國法律規定,還到大阪府豐中市市長處領取了"離婚申請受理證明書"。此后,白某準備回中國,向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費。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別向其出國前所在地的中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承認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
請問:
l)中國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
2)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
答:1)因為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因為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要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并有權出具調解協議書,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文書,其調解協議書就是一種具有執行效力和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決,除了判決、裁定以外,還應該包括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我國與波蘭、法國等國所締結的司法協助定中,都明確規定,協定中所指"裁決",包括調解書。
2)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 ,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二:主觀題的回答是“主觀的”
正確認識:
第一,主觀案例題,對具體知識點,給出的答案,依然是客觀的,例如,行為的定性, 究竟是盜竊還是詐騙;卮疱e誤,理由再充分,與參考答案不符,不給分。
第二,兩種觀點以上的考題,似乎答案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兩種觀點以上的試題, 其觀點的內容也是客觀的,某一問題,究竟存在哪幾種觀點,不是我們想象的,而是客觀存 在的。
第三,主觀題的回答,不是作文題。擺脫高中階段寫作文的模式,不需要抒情,不需要感悟色彩。只需要就事論事:觀點是什么,基于哪幾點理由。
誤區一: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孤立地做主觀題案例。
正確認識:
第一,客觀題與主觀題,都是對具體的知識點的考察,客觀題是列出選項供選擇,主觀題是我們用文字寫出答案。都是對知識點的展示,幾個客觀題及其選項,完全可以組合成一個主觀題。
第二,主觀題的知識點,沒有脫離客觀題的知識點,掌握客觀題的知識點即可。
第三,即便不專門復習主觀題,只要刑法學的基本知識掌握到位,也能順利應對主觀題。
當然,主觀題的文字表述方法,還需要進一步學習。
第四,主觀題的知識點學習,只是在我們回憶客觀題階段的刑法知識點,而不是再次學習新的知識點。
隨風飄落的片片樹葉,會是去年那片曾在我們生命中棲宿過熱烈如焰的芬菲嗎?在2022年1月2日發布成績的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會是大家過年時驕傲的談資嗎?
以上是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公布-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的全部內容,更多關于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公布,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廣東法考成績查詢信息敬請加入廣東司法考試群

關鍵詞閱讀:
(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