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崗】2021廣東公務員面試概述-公安職能監督方式
2021-03-25 16:48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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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職能監督方式
1. 內部監督
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督察機構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 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的制度。
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 對下級公安機關、 本級公安機關所屬業務部門、 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檢查。
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依法提出申請, 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法律制度。
2. 外部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 (國家監督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檢查, 有權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匯報, 提出批評、 意見、 建議或者做出決定。行政監察制度: 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 法規、 政策、 決定、 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 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檢察監督制度: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 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監督是為提高辦案質量、 規范辦案流程, 對公安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包括偵查、 執行刑罰等進行檢查監督。
行政訴訟制度: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 (包括公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 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社會監督制度: 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 團體和公民個人等, 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通過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評、 建議和意見, 進行申訴、 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包括人民政協的監督; 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監督; 公民個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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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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