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常識:民法知識——合同風險轉移規則
2019-01-24 15:0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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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考生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基于買賣合同可以結合債權和物權兩大知識點來命題的特性,在考試真題的案例設計中較為常見?忌鷮τ谫I賣合同中風險轉移的知識通常較為混亂,本文通過整理不同種類型的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規則,幫助考生建立起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知識框架,能夠在做題的過程中準確匹配案例關聯的類型,快速選出正確答案。
一、合同風險
買賣合同風險的轉移主要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前,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例如張三將房屋賣給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理過戶的過程中,房屋突發大火被燒毀,那么李四是否還需要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呢?此時需要考慮房屋被燒毀的風險有沒有發生轉移。如果沒有轉移,風險由張三負擔,李四不能要求張三再交付房屋(房屋為特定物,合同履行不能),李四也不必向張三支付房款,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返還;如果風險已經轉移,房屋燒毀的風險由李四負擔,那么李四同樣不能要求張三再交付房屋(合同履行不能),但是李四需要向張三支付房款。所以買賣合同風險實際上是在標的物毀損、滅失后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價款、出賣人是否需要退還已收取的價款的價金風險。
那么何為“風險”呢?我國法律沒有對風險進行明確的釋義,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合同法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規則以及學理形成的觀點,將“合同風險”定義為不是出于買賣雙方的過錯,而是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意外)、無法避免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常見的合同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例如地震、海嘯、閃電、洪水等。
二、合同風險的轉移規則
(一)一般規則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風險轉移的一般規則是:約定優先,無約定→合同生效+交付。
注意:1.《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是任意性的規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出賣人和買受人如若在合同中對風險的轉移的時間進行了約定,則遵循這個約定。如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即使標的物并未交付,風險也按照合同的約定發生轉移。
2.交付的形式包括現實交付也包括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考察頻率較高,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有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時,繼續占有的約定生效時完成交付。例如張三將相機賣給李四,在交付相機之前,張三向李四表示想要繼續使用相機一段時間,李四同意,雖然相機沒有現實交付,但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觀念交付。如果此時相機意外毀損那么風險由李四承擔,因為張三已經完成了交付。
3.所有權是否轉移并不會影響風險的轉移。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第二款的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自辦理登記時發生轉移,但是在風險的轉移上即使未辦理登記,只要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風險就發生轉移了。故不動產的風險轉移規則:合同生效+交付不動產
(二)常規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履行交付義務時還可能涉及到運輸和買方、賣方根本違約的問題,所以《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具體規定了這些情形下的風險轉移規則。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
(1)先買后運。買賣雙方先達成買賣合同再通過第三方承運人進行運輸來交付標的物的,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那么自承運人將標的物運至指定地點風險發生轉移。例如淘寶買賣,買賣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為買家填寫的地址,所以自快遞公司將貨物送至買家指定的地址并且由買家簽收后風險才發生轉移,所以在快遞運輸期間發生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承擔;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先運后買。這種情況在生活中稱之為“路貨買賣”,買賣雙方對正在運輸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例如,張三將一噸臍橙賣給李四,約定運至北京,10月1日開始運輸,預計10月7日運送到目的地,在10月3日時李四將正在運輸的一噸臍橙轉賣給王五,李四和王五之間的買賣合同為“路貨買賣”。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上述案例中如果10月5日這噸臍橙因山體滑坡導致全部毀損,由于10月3日李四和王五已經達成了買賣合同,所以在途風險已經轉移給王五,由王五承擔臍橙毀損的風險。
2.根本違約
(1)買受人遲延受領!逗贤ā返谝话偎氖鶙l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2)賣方標的物瑕疵!逗贤ā返谝话偎氖藯l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特殊買賣合同
隨著事業單位考試考察方式的靈活多變,更加注重考察考生對知識點的融會貫通能力,在合同風險轉移的題目設置上還出現了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和試用買賣合同等特殊的買賣合同,在特殊買賣合同中重點掌握風險轉移的時間即可。
1.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指的是雖然完成了交付,但是在買受人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這是尊重買賣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例如張三將相機賣給李四,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所有權,即使相機已經完成了交付,但在李四相機款付清前所有權不轉移。在闡述一般規則時已經明確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會影響風險的轉移,所以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仍然是交付前,風險歸賣方;交付后,風險歸買方。
2.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在合同成立時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在試用期內認可給買賣,則買賣合同生效。試用買賣合同是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生效要件的,雖然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但是合同并未生效。風險轉移的一般規則是合同生效+交付,所以在買受人認可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認可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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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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