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粵東西北事業單位考試公基:民法的對象及其原則
2017-07-06 14:12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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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律,深深地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民法是一門看似簡單實則很難的理論體系。民法理論主要包括民法總論、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從實在法上說,民法這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基本準則。
(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國家參與某一民事關系,其與對方當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二)自愿和公平原則
1.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的,其不得違背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財產移轉也可以是不等價的或無償的。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
(五)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當然要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基本原則。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政權力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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