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公布時間2022-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
2022-02-09 04:47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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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全國法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1.【考點】股東會的職權
【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思路點撥】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對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公司法》第37條列舉了股東會的具體職權。但是本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考生獨立判斷限制董事長的職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的重大問題,這也是本題的難點所在。
2.【考點】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點撥】本題中股東會對董事長行使職權作出限定的決議有效,但是該決議并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長超出權限與善意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合同有效?忌绾唵蔚卣J為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有效,董事長不得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則可能答錯本題。
3.【考點】股權質押
【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思路點撥】《物權法》規定股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本題中乙將對鑫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張三,并且辦理了出質登記,張三享有質權。本題考查的內容屬于權利質權的基本內容,難度不大。
4.【考點】股權出資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對股權出資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明確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忌鐚Α豆痉ń忉(三)》的規定不熟悉,可能誤認為股東應對非貨幣出資的貶值承擔風險。
5.【考點】司法強制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思路點撥】《公司法》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包括向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以及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多數考生對這兩種途徑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題時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導致答案不完整,僅答出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一種途徑,實際上這也是本題的設題陷阱所在。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 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與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所"寧波大世界"。開發公司遂要求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后補償。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于1999年2月5日達成《關于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
協議約定:(1)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赴英國考察,由芳薇公司發邀請函。
(2)在英國期間費用暫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彌補。如不能合資,開發公司以其它形式彌補芳薇公司所墊付的資金。
(3)根據市政府意見,開發公司在1999年5月動工興建。
(4)由芳薇公司協助辦理考察手續及簽證,考察時間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別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開發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國實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詢等費用12397英鎊。同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英國倫敦市簽訂了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合同?疾旎貒,該合同報批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未獲批準。嗣后,雙方協商,由開發公司以寧波市富錦小區一套二室商品房償付該出國考察費用。
因開發公司未兌現,芳薇公司遂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方與被告開發公司洽談在寧波市建設大型游樂設施期間,開發公司要求我方發函邀請其赴英國考察,并墊付在英國期間的一切費用,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相應資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給予補償。被告開發公司赴英國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間由我方墊付的費用12397英鎊,要求被告開發公司履行協議,償付墊付的資金! ¢_發公司答辯稱:與芳薇公司簽訂的合資項目合同未批準,應視為無效合同,不發生違約,赴英國考察費用亦不能全部承擔。
請問:
l)本案的性質是什么?
2)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答:
1)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在中國境內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商簽訂了中方去英國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國期間的考察費用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雙方還同意此筆考察費用將來從合資企業的利潤中補償外方,如不能合資則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償付,故在雙方之間成立涉外合同之債!‰p方當事人雖簽訂有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經報批未獲批準,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爭議及遺留問題需要處理,故本案僅是單純的涉外合同之債爭議。
2)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之債的爭議,在合同中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規定,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合同是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債務人為中國法人,債務履行地也在中國,債權人又是向中國法院起訴的,故中國法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四:過度擴張或限制主觀題復習中知識點的范圍。
正確認識:
第一,應適度限縮主觀題學習的知識點范圍。第一輪(客觀題)中,對知識點的復習是全面的。而第二輪主觀題中,主觀題可考的知識點,能夠以案例呈現出的知識點,其范圍已經明顯縮小,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應著重看主觀題的專門教材,適度限制主觀題的知識點范圍。
第二,不應將司法部的主觀題教材作為主觀題學習的唯一依據。司法部主觀案例題教材,僅是提供了一些主觀題案例的思考路徑,答題方法,對知識點的覆蓋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為一種學習思維,可以參考該教材,但對具體知識點的掌握,顯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應過度縮小知識點的學習范圍。雖然主觀題可考察的知識點難以實現以刑法知識點的全面覆蓋,尤其是刑法總則部分,有相當一部分內容不大可能出現在主觀案例題中。但是,刑法分則部分,很多地方可以出成案例分析題,如果考試試題一旦擴大,就會使部分考生的前期復習落空。尤其值得注意的的,2019 年的刑法主觀題試題,涉及的刑法知識點太多:包括:共同犯罪、追訴時效、共犯脫離、共犯過限、因果關系的錯誤、結果加重犯、追訴時效、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盜竊罪等,更應該注重全面復習。所以,即便備考主觀題的考生手中有一本主觀題的教材,也應準備一本客觀題的教材,以免部分知識點的遺漏。并且,對知識點的學習,本身就應該是全面、系統,這才有助于對刑法的精神、實質的掌握,不能因為只考財產犯罪,我們就學財產犯罪,即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第四,應以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為主線,對歷年試題系統梳理,了解歷年試題的考察范圍及方向。近二十年的,主觀題考察的知識點相對比較固定。在結合歷年試題及其考察的知識點基礎之上,再對照相應的知識點進行系統復習。
第五,具體的知識點。刑法總則部分:自首與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態、罪數論等。分則部分:財產犯罪、人身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
月下的景物都如凝住,不能轉移,但我們小伙伴期盼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的心還在轉!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查詢入口已經準備妥當,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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