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觀題成績單-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
2022-02-08 14:23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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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論述題練習: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2015/四/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考點】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于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于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思路點撥】本題中的難點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后不可罰的行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而且要求脫離共犯關系,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單純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2.在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問題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按照具體符合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時掐別人脖子,結果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殺害“死尸”的行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應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被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3.對于死者的財物是否有主,學界存在爭議。與之相關,存在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仍為有主物,即屬于其繼承人,則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為遺失遺忘物,則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4.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與將死者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結合在一起,同樣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一個常見考點,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本罪。
2021司全國法主觀題考試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
請問:
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
2)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
2021司法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1.案例分析考情分析
(1)設問方式
A.綜合分析題:先看設問,再看案情
問題:請利用相關證據、法律規定等對李四的判決作出說理。
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B.逐一分析題:穿梭于案情與設問之間
問題: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2)考察內容
A.證據分析
a.先看設問,后看案情,確定基礎事實。
b.在題干中尋找證據,進行標記?茨男┳C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重點考察內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意見證據規則、關聯性證據規則、各種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與運用
c.將應當排除的證據排除后,分析事實認定情況。證據的證明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常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疑罪從無”
d.組織答案,先寫結論再說理。逐個分析,寫出原因,結合本案。無需寫明具體法律條文,寫明主要制度內容即可。
B.程序分析
a.先看設問,是否增加了新的限定條件,明確各題的提問方式,“如何處理”或“是否正確”
b.讀題,對應題干,在題干中對應尋找考察內容。作答思路:程序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要求、期限等……
c.組織答案,先寫結論再說理。寫出原因,結合本案。無需寫明具體法律條文,寫明主要制度內容即可。
聽冷冷的清風,在樹梢上近乎吟唱的輕響,編織冬天蘊藉的弦律;看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在2022年1月2日發布,綻放出屬于法考的動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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