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主觀題成績查詢-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
2022-02-01 11:59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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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論述題練習:
一、案情分析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四/四)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參考答案】
1.根據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對法學理論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要講政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實踐,努力服務國家法治建設實踐,不斷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徹底的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學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學領域意識形態的主導權。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使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系統的科學性和充分的開放性。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是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陣地,事關我國法治建設的興衰成敗。繁榮法學事業,就必須不斷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法考主觀題考試2021年簡答題練習:
一、材料簡答題
1、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
請問:
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
2)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
2021全國法考主觀題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誤區四:過度擴張或限制主觀題復習中知識點的范圍。
正確認識:
第一,應適度限縮主觀題學習的知識點范圍。第一輪(客觀題)中,對知識點的復習是全面的。而第二輪主觀題中,主觀題可考的知識點,能夠以案例呈現出的知識點,其范圍已經明顯縮小,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應著重看主觀題的專門教材,適度限制主觀題的知識點范圍。
第二,不應將司法部的主觀題教材作為主觀題學習的唯一依據。司法部主觀案例題教材,僅是提供了一些主觀題案例的思考路徑,答題方法,對知識點的覆蓋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為一種學習思維,可以參考該教材,但對具體知識點的掌握,顯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應過度縮小知識點的學習范圍。雖然主觀題可考察的知識點難以實現以刑法知識點的全面覆蓋,尤其是刑法總則部分,有相當一部分內容不大可能出現在主觀案例題中。但是,刑法分則部分,很多地方可以出成案例分析題,如果考試試題一旦擴大,就會使部分考生的前期復習落空。尤其值得注意的的,2019 年的刑法主觀題試題,涉及的刑法知識點太多:包括:共同犯罪、追訴時效、共犯脫離、共犯過限、因果關系的錯誤、結果加重犯、追訴時效、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盜竊罪等,更應該注重全面復習。所以,即便備考主觀題的考生手中有一本主觀題的教材,也應準備一本客觀題的教材,以免部分知識點的遺漏。并且,對知識點的學習,本身就應該是全面、系統,這才有助于對刑法的精神、實質的掌握,不能因為只考財產犯罪,我們就學財產犯罪,即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第四,應以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為主線,對歷年試題系統梳理,了解歷年試題的考察范圍及方向。近二十年的,主觀題考察的知識點相對比較固定。在結合歷年試題及其考察的知識點基礎之上,再對照相應的知識點進行系統復習。
第五,具體的知識點。刑法總則部分:自首與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態、罪數論等。分則部分:財產犯罪、人身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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