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概述
2022-06-24 12:3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也稱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指行為在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的情況尚不能確定,需待一定事實發生后才能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主要包括無權代理行為和無權處分行為等。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處理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如第五百零三條中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規定無權處分行為中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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