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崗】2021廣東公務員面試概述-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二)
2021-03-26 14:49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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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 不公開為例外, 全面推進決策、 執行、 管理、 服務、 結果公開。
三十、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 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 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 凡涉及公共利益、 公眾權益、 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 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 均應通過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 廣播、 電視、 網絡、 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依法、 及時、全面、 準確、 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 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 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 解疑釋惑, 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 接受詢問和質詢, 依法將省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 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 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 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 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 嚴格責任, 限時辦結, 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 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 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裁定, 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 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五、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 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 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 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 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 深入推進信訪制度改革, 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 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 利益協調、 權益保障渠道;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 定期接待群眾來訪, 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 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 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 部門職責履行、 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 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健全激勵約束、 容錯糾錯機制, 嚴格責任追究,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 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 副省長、 秘書長以及省政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由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 國務院的決策部署, 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 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 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 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 副省長、 秘書長組成, 由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 國務院的決策部署, 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 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 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 審議規章草案和重要規范性文件草案;
(四) 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 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 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 由省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 報省長確定, 并于會前向省委報備; 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 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突出針對性、 指導性、 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 應備而不繁, 邏輯嚴密, 條文明確具體, 用語準確簡潔。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三、 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 除特殊原因外, 原則上不應請假。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 向省長請假; 其他參會人員請假, 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四十四、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 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 按程序報省長簽發;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 需要辦理的, 由省政府辦公廳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 并負責催辦, 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 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 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 7 個工作日內印發。
各副省長分管的工作中, 需要與有關地級以上市、 省直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 由分管副省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 必要時, 可委托秘書長、 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 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 省政府工作會議紀要, 由主持會議的副省長簽發, 或由受委托主持會議的秘書長、 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 副主任核報分管副省長簽發。
四十五、 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 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堅持少開會、 開短會, 開管用的會, 提倡合并開會、 套開會議, 努力減少會議數量, 控制會議規模、 規格和時間。 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一級, 經批準直接開到縣級的會議, 不再層層開會。 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 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 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 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 不邀請地方政府負責人出席。 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 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 不搞照本宣科, 不搞泛泛表態, 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 嚴肅會風會紀, 提高效率和質量, 重在解決問題, 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 反復開會。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 各地、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 應當符合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的規定, 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 其中, 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 規章送審稿, 還應當符合 《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 和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的規定。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 講求實效; 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 不得多頭報文;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 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 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 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 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 先按程序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七、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 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 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作明確說明, 必要時, 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 協商一致的, 附具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 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省政府審批。 部門之間有分歧的, 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 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 說明辦理過程, 提出辦理建議, 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 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 一般應在 7 個工作日內回復; 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 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 對各地、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 除有關擬訂和制定法規、 規章的公文, 由省司法廳負責辦理呈批外, 其他文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并履行審核把關責任, 提出明確辦理意見。 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 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 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 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 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九、 省政府制定的規章、 發布的命令、 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 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 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 由省長簽發。 其中以省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 屬于分管副省長職權范圍的, 可授權分管副省長簽發; 常規事項的行文, 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 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 也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 副主任簽發。 如有必要, 報分管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五十、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 加強發文統籌, 從嚴控制發文數量、 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 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 10 頁。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 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 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 凡法律、 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 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 一律不再制發文件。 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文件, 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 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 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 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 不單獨發文。 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 1 種簡報。 沒有實質內容、 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 一律不發。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協同辦公平臺, 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一、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 省政府工作部署, 嚴格遵守紀律,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
五十二、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 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 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 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三、 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 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 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 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 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五十四、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 (報告) 及請銷假制度。 省長離粵出訪、 出差、 休假、 學習, 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提前向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報備, 副省長、 秘書長離粵出訪、 出差、 休假、 學習, 應事先報告省長, 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委報備, 并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粵外出, 應事先向分管副省長請示報告, 同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 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離開所在市外出, 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 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五十五、 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 要經過嚴格審定, 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六、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 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 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 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執政。 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 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對因推諉、 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 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要追究責任; 對越權辦事、 以權謀私等違規、 違紀、違法行為, 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艱苦奮斗、 勤儉節約, 帶頭過“緊日子”, 堅決制止奢侈浪費, 嚴格執行住房、 辦公用房、 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 嚴格控制差旅、 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切實降低行政成本, 建設節約型機關。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因公出國 (境) 有關管理規定, 堅持 “因事定人、 人事相符” 原則, 嚴格控制團組數量、 規模和在外停留天數, 規范在外活動安排, 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媒體人員隨行。 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 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 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 論壇、 慶典、 節會等活動。 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 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 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 勤勉干事創業, 真抓實干、 埋頭苦干, 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 以文件落實文件, 力戒形式主義、 官僚主義、 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二、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 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 調查研究, 指導工作, 研究解決問題。 要改進調查研究, 注重實際效果, 減少陪同人員, 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四、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 賀電, 不題詞、題字、 作序, 因特殊需要發賀信、 賀電和題詞等, 一般不公開發表。 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 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 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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