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廣州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易混考點:國務院
2020-09-04 09:42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來源:廣州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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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6: 國務院
國務院職權 |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憲法和法律, 規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規, 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 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 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規定中央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生態文明建設; (2018 憲法新修改) 七、 領導和管理教育、 科學、 文化、 衛生、 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 領導和管理民政、 公安、 司法行政等工作; (2018 憲法新修改) 九、 管理對外事務, 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 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十二、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 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 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 指示和規章; 十四、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 批準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區域劃分, 批準自治州、 縣、 自治縣、 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 依照法律規定任免、 培訓、 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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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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