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行政處罰罰款的執行
2021-10-19 14:5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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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很多學員認為比較難的一個部分,主要是因為行政法大家生活中接觸的很少,有時候就算是電視上看到了,也不知道這體現了行政法的管理,但是行政法卻涵蓋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法當中,行政處罰是要求我們必掌握的一個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罰款的決定之后,行政相對人該如何去履行呢?是直接當場把錢交給做出處罰的執法工作人員,還是到指定的機關或者是銀行繳納呢?那么本篇就給廣大考生梳理行政處罰當中罰款的執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7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68條、第69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罰款都需要去銀行繳納,也有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當場收繳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行政主體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罰款決定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行政處罰罰款是不停止執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行政處罰的罰款的執行程序,需要大家重點去掌握罰款當場收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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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