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常識:限期出境/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是什么
2020-05-03 13:3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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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時間里,抗疫中的外國人表現,成為國人關注的熱點,不論是暫停外國人非必要性入境,還是在青島發生的檢測排隊事件,外國人在境內同樣需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有三種與“出境”相關的處罰措施,那么,它們之間有何關聯與區別,今天,小編就來帶大家一起梳理下與“出境”有關的3個法律名詞。
考點1: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的附加處罰措施,屬于行政處罰,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注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后,為其補辦停留手續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然而,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后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離境,則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但注意,這里的“驅逐出境”不同于“刑法”上的驅逐出境,仍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
考點2: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驅逐出境的執行注意要點: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于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系,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并離境后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后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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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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