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常識:自然人之行為能力
2018-11-02 13:27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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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民法中自然人行為能力這個知識點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且對于行為能力而言其內容的組成包括行為能力的分類和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考點,要想拿到相關題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分類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來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其定義。
最新生效的《民法總則》根據自然人不同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18 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作為主要生活來源,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參與民事活動的基本宗旨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總結起來,行為能力的分類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權利,做題時要注意分類和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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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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