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廣東事業單位公基常識: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2018-11-01 13:4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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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產生原因不同
1、訴訟時效的中止產生的原因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訴訟時效的中斷產生的原因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效力不同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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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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