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待崗第一個月沒有提供勞動,工資按什么標準發放?
2022-04-12 10:26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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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停工停產,待崗第一個月沒有提供勞動,工資按什么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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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隨意安排勞動者待崗,應當按原定工資標準支付待崗期間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至于停工停產的條件和程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有部分企業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變相裁員,而惡意停工停產;也有些已經準備關閉、解散、搬遷至外地的企業,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便隨意安排員工待崗,通過支付低額待崗工資,逼迫勞動者經不起等待而自行離職。
但事實上,企業的上述行為,反而存在承擔額外賠償責任的風險。若企業確實需要裁員或準備關閉、解散的,建議按規定程序執行,審慎套用停工停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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