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新增變化|刑罰
2022-04-26 13:52 廣東司法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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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罰消滅
第二節 時效
一、時效概述(增加)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行刑時效!缎谭ā返53條規定∶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該規定意味著我國刑罰的執行沒有期限的限制。
二、追訴時效的期限(增加)
對于共同犯罪,按各共犯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別計算追訴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甲為主犯,應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訴期限為15年;乙為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訴期限為5年。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果一部分人超過了追訴時效,另一部分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就只能對后者進行追訴。例如,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重傷。甲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經過15年后,只能追訴甲,而不能追訴乙。再如,A與B共同犯故意殺人罪,根據案件情況,對A(主犯)應適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對B(從犯)應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經過15年后,只能追訴A,不能追訴B。對于結合犯,應當按照刑法對結合犯所規定的法定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對于想象競合犯與牽連犯,應當按所觸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別計算追訴時效的期限;如果其中的重罪在追訴時效內,而輕罪超過了追訴時效,就按單—的重罪追訴,不再按想象競合犯、牽連犯處理(個別說)。例如,甲于某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情節一般)并騙取了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經過5年后,詐騙罪在追訴時效內,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在這種情況下,僅追究單一的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不得追訴、也不得作為從重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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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以后即使認為必須追訴的,也不得追訴;只有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才能追訴。“認為必須追訴的”犯罪,應限于那些罪行特別嚴重,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特別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大、經過20年以后仍沒有被社會遺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2)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3)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20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4)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三、追訴期限的計算(增加)
追訴時效的中斷與追訴時效的延長相競合(或結合)時,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例如,行為人于2008年1月1日犯搶劫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并于2013年1月1日犯故意傷害罪。在這種情況下,對搶劫罪不能適用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而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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