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綜合素質文化-教師法律法規
2015-09-23 16:37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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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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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并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社會保護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經1999年6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 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思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
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曠課、夜不歸宿;
攜帶管制刀具;
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蛘呒皶r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于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3]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多次偷竊;
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3]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后,不及時查處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制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植阑顒拥任:ξ闯赡耆松硇慕】档墓澞康,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2010-2020)
第一部分總體戰略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先發展教育,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把握教育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堅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規律,夯實基礎,優化結構,調整布局,提升內涵,促進教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根本標準。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關鍵是機會公平,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群體,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責任在政府,全社會要共同促進教育公平。
第二章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
(三)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豐富的優質教育。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健全充滿活力的教育體制。
普及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毛入學率達到40%;掃除青壯年文盲。
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
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溝通,職前教育和職后教育有效銜接。繼續教育參與率大幅提升,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年參與率達到50%以上,F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促進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
(四)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德育為先。堅持能力為重。堅持全面發展。
推進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第二部分 發展任務
第三章 學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六)明確政府職責。(七)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
第四章義務教育
(八)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
(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切實縮小校際差距,加快縮小城鄉差距,努力縮小區域差距。
(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
第五章高中階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到2020年,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全面滿足初中畢業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需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比例,今后一個時期總體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大體相當。加大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消除大班額。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創造條件開設豐富多彩的選修課,提高課程的選擇性,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積極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建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全面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建立學生發展指導制度,加強對學生的理想、心理、學業等多方面的指導。
(十三)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促進辦學體制多樣化,擴大優質資源。推進培養模式多樣化,滿足不同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探索發現和培養創新人才的途徑。鼓勵普通高中辦出特色。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中根據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探索綜合高中發展模式。采取多種方式,為在校生和未升學畢業生提供職業教育。
第六章職業教育
(十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發展職業教育是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就業、改善民生、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是緩解勞動力供求結構矛盾的關鍵環節,必須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政府切實履行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
把提高質量作為重點。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堅持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并重。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和實訓基地建設,提升職業教育基礎能力。
(十五)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
(十六)加快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
(十七)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完善職業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改革招生和教學模式。積極推進“雙證書”制度,推進職業院校課程標準和職業技能標準相銜接。完善就業準入制度,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建
第七章高等教育
(十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十九)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二十)提升科學研究水平。(二十一)增強社會服務能力。(二十二)優化結構辦出特色。
第八章繼續教育
(二十三)加快發展繼續教育。(二十四)建立健全繼續教育體制機制。(二十五)構建靈活開放的終身教育體系。
第九章民族教育
(二十六)重視和支持民族教育事業。(二十七)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水平。
第十章特殊教育
(二十八)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體系。(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機制。
第三部分體制改革
第十一章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樹立全面發展觀念,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樹立人人成才觀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成長成才。樹立多樣化人才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不拘一格培養人才。樹立終身學習觀念,為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思結合。注重知行統一。注重因材施教。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樹立科學人才觀,建立以業績為重點,由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各類人才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章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五)完善中等學?荚囌猩贫。完善初中就近免試入學的具體辦法。完善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提供更加科學的依據。改進高中階段學?荚囌猩绞,發揮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規范優秀特長生錄取程序與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或注冊入學。
(三十六)完善高等學?荚囌猩贫。深化考試內容和形式改革,著重考查綜合素質和能力。以高等學校人才選拔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為依據,完善國家考試科目試題庫,完善統一命題和分省命題方式,保證國家考試的科學性、導向性和規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試的辦法,探索實行社會化考試。
逐步實施高等學校分類入學考試。探索實行高水平大學聯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深入推進研究生入學考試制度改革,發揮和規范導師在選拔錄取中的作用。
(三十七)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章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三十八)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三十九)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
(四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實行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
第十四章辦學體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四十三)大力支持民辦教育。(四十四)依法管理民辦教育。
第十五章管理體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四十七)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
第十六章擴大教育開放
(四十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四十九)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五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擴大政府間學歷學位互認。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五十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倡導教育家辦學。
(五十二)加強師德建設。教師要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內容。采取綜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形成良好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克服學術浮躁,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五十三)提高教師業務水平。通過研修培訓、學術交流、項目資助等方式,培養教育教學骨干、“雙師型”教師、學術帶頭人和校長,造就一批教學名師和學科領軍人才。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和完善農村教師補充機制。積極推進師范生免費教育,進一步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農村學校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中小學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
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和創新團隊為重點,建設高素質的高校教師隊伍。
(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補貼標準,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制定教師住房優惠政策。建設農村邊遠艱苦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五十五)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完善并嚴格實施教師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準,明確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中小學教師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流動調配等職能。
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制定高等學校、幼兒園教師編制標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探索在職業院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虮∪鯇W校任教經歷。加強教師管理,完善教師退出機制。制定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促進校長專業化,提高校長管理水平。推行校長職級制。
第十八章保障經費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五十七)完善投入機制。(五十八)加強經費管理。
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六十)加強優質教育資源開發與應用。(六十一)構建國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章推進依法治教
(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六十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六十四)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六十五)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
第二十一章重大項目和改革試點
(六十六)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六十七)組織開展改革試點。
第二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六十八)加強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六十九)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七十)切實維護教育系統和諧穩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考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三周歲至六周歲(或七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應予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歲)三十人,大班(五周歲至六或七周歲)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四十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二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于三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并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應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視力。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兒園內嚴禁吸煙。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兒接送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
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保證供給幼兒飲水,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于一小時。加強冬季鍛煉。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
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凍傷。
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體健康發展。
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并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于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二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實踐活動,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原則,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是有目的、有計劃引導幼兒運動、活潑、主動活動的,多種形式的教育過程。
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的,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組織活動應根據不同的教育內容,充分利用周圍環境的有利條件,積極發揮幼兒感官作用,靈活地運用集體或個別活動的形式,為幼兒提供充分活動的機會,注重活動的過程,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第二十五條 游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應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游戲。
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游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游戲材料應強調多功能和可變性。
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游戲的意愿,鼓勵幼兒制作玩具,根據幼兒的實際經驗和興趣,在游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保持愉快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體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并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在各項活動的過程中,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尤應注意根據幼兒個體差異,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不要強求一律。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密切聯系,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五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游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并創造條件開避沙地、動物飼養角和植園地。
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建筑規劃面積定額、建筑設計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原勞動人事部制訂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于職責,身體健康。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要求外,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幼兒園園長還應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并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兒園園長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領導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給予獎懲;
(五)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業務學習,并為他們的政治和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
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了解幼兒,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完成教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并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和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匯報,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保育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外,還應具備初中畢業以上學歷,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幼兒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除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外,醫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醫師資格;醫士和護士應當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并受過幼兒保健職業培訓。
幼兒園醫務人員對全國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系,及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國工作人員和家長宣傳幼兒衛生保健等常識;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條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參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幼兒園的經費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收費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執行。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幼兒園經費管理辦法。
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合理開支,堅持?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舉辦幼兒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辦園條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兒園基金。
第四十六條 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園務委員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并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 應建立幼兒園與家長聯系的制度。
幼兒園可采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了解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并接待家長的來訪和咨詢。
幼兒園應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幼兒園可實行對家長開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條 幼兒園應成立有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應密切同社區的聯系與合作。宣傳幼兒教育的知識,支持社區開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支持和參與幼兒園建設。
第九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據本規程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的代表以及家長的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集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黨在幼兒園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它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 幼兒園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末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切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第五十七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系等制度。
幼兒園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表。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在當地小學寒、署假期間,以不影響家長工作為原則,工作人員可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自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適用于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規程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幼兒園分別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驟地組織實施。亦可制訂本地區不同類型幼兒園的工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二號令發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幼兒園考生)
說 明
一、 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指導幼兒園和家庭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制定《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指南》以為幼兒后繼學習和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素質基礎為目標,以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各方面的全面協調發展為核心,旨在引導幼兒園教師和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了解3-6歲幼兒學習與發展的基本規律和特點,建立對幼兒發展的合理期望。
三、《指南》將幼兒的學習與發展分為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每個領域按照幼兒學習與發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劃分為若干方面。每個方面由學習與發展目標、教育建議兩部分組成。
學習與發展目標部分分別對3~4歲、4~5歲、5~6歲三個年齡段末期幼兒應該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達到什么發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教育建議部分針對幼兒學習與發展目標,列舉了一些能夠有效幫助和促進幼兒學習與發展的教育途徑與方法。
四、實施《指南》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遵循幼兒的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珍視幼兒生活和游戲的獨特價值,充分尊重和保護其好奇心和學習興趣,創設豐富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滿足幼兒通過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獲取經驗的需要,嚴禁“拔苗助長”式的超前教育和強化訓練。
2.關注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要注重學習與發展各領域之間的相互滲透和整合,從不同角度促進幼兒全面協調發展,而不要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發展。
3.尊重幼兒發展的個體差異。既要準確把握幼兒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又要充分尊重幼兒發展連續性進程上的個別差異,支持和引導每個幼兒從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發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達《指南》呈現的發展“階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兒。
《指南》架構
一、健康
(一)身體狀況
(二)動作發展
(三)生活習慣與生活能力
二、語言
(一)聽與說
(二)閱讀和書寫準備
三、社會
(一)人際交往
(二)社會適應
四、科學
(一)科學探究
(一)數學認知
五、藝術
(一)感受與欣賞
(二)表現與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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