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職回避規定
2023-06-21 05:5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包含兩個內容:
一、親屬回避:
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二、公務回避
公務員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所在機關提出回避建議。2.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并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在報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3.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原則上在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調整。一般由領導職務層次較低或者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方回避;領導職務層次相同或者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4.特殊情況下,任免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5.機關執行任職回避確有困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可以統籌協調安排。6.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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