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是否要交個稅
2022-04-12 09:1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司有員工合同到期,公司并未與之續簽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離職賠償金。按稅法規定,賠償合同未到期的離職補償金在一定范圍內免交個人所得稅,那么合同到期公司未續約這種情況員工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規定:
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是否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為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按照規定需要繳交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支付給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員工的補償金,建議并入到員工工資薪金當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沒有文件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建議先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以當地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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